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它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和公序良俗,浪费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营口大石桥市检察院扎实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加大对案件线索来源、虚假证据识别工作力度,针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诉讼失信问题,严肃整治,有效震慑了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办理的2件虚假诉讼案件获得省检察院审查通过。
案情一:某塑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马甲在公司经营期间向其亲属马乙借款180万元,在其他债权人向马甲公司索要欠款情况下,马甲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擅自将马乙的借款借条改为240万元,虚构债务60万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大石桥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为虚假诉讼案,在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下成功办结,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已做出再审裁定,近期将依法判决。
案情二:杨某与奚某及其夫关某,虚构借款事实。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杨某、奚某向法庭虚假陈述,致法庭作出民事调解。大石桥市检察院调查后认为,该起案件确为虚假诉讼案,向营口市检察院提请民事抗诉获得支持。营口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做出民事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再审。大石桥市法院对该案已经开庭审理。
典型意义:民事诉讼是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程序,具有公权性、强制性等特征。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及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上述两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互相串通,沆瀣一气,伪造欠条、篡改凭证,进行虚假诉讼,其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正常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