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筑好这道防线,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辽河分院积极部署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自监察制度实行以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划归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此同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权。辽河分院高度重视,积极谋划部署,对内立足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能,并形成上下一体侦查工作模式;对外积极与纪委监委、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建立联系,深入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公正司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通过司法机关进行国家治理的重要实践,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十四种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具体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上述犯罪,由辽河分院第二检察部负责具体查办,依法严格履行保密规定并积极查处相关职务犯罪,切实维护辽河油区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