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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没有原因”的妨害公务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时间:2020-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今年3月,铁岭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件。在严格把关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坚持对涉疫情案件提前介入、从快打击的原则,受理当天即对此案提起公诉。案件发生在2020年2月,正值疫情防控最紧张的时期,铁岭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接到凡河新区某小区保安电话报案,称有来访人员拒不登记个人信息,强闯小区。民警出警后了解到,此人是到赵某某家中做客。民警来到赵某某家询问来访人员信息,其拒不配合且态度恶劣,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将辅警曹某右耳与手抓伤。经法院依法审理,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2020年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本案即属于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犯罪,被告人赵某某在对检察机关的供述中承认,自己袭击辅警并没有明确的原因和指向性,只是当时情绪激动,是冲动之下的一种情绪宣泄。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赵某某因一时冲动换来了刑罚处罚的教训值得大家深思。事实上,在妨害公务犯罪当中,这个“没有原因的原因”颇具代表性。很多妨害公务的暴力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情绪激动,大脑一片空白,在行为模式的选择上更倾向于发泄情绪而不是解决问题,最终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追悔莫及。

本案发生在疫情这个特殊时期,案件的危害也具有特殊性和从重性。一是危害生命安全。暴力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会引起巨大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一旦出现新冠肺炎患者在自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病毒传染给其他人,危害的将是更大范围的生命安全。二是挫伤防疫人员积极性。防疫工作人员除了担负职责外更多是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他们面对疫情也会害怕焦虑,但仍要把战胜疫情的信念传给每个人。不配合防疫工作,甚至对防疫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无形中损害了防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防控上的松懈,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检察机关预防建议

1、树立文明的执法理念。检察机关建议,建立完善妨害公务案件的风险预警、应急处置措施,促进执法工作人员文明规范行使执法权,在执法过程中灵活运用执法方式和技巧,做到人性化执法。

2、加强打击与保护并重。检察机关建议,对主观恶性较大、方法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妨害公务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公务行为的严肃性、权威性;对主观恶性不大、后果不严重、悔罪态度良好的初犯、偶犯等,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非刑罚处罚来化解社会矛盾,彰显刑法的人权保障。

3、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一线防疫人员的宣传和保护,增强百姓对防疫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防疫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加大对防疫人员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培训力度,在执法人员与百姓之间建立起良性的互动机制,赢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减少生硬防疫、过度防疫带来的人际摩擦和社会矛盾。

4、关注全民心理健康状态。新冠肺炎疫情不只影响了我们的经济、生活,也给人们的心理带来压力,若不能有效的释放,就可能发生类似上述案件的情况,故而关注全民心理健康,通过网络、移动客户端等平台播放有益身心健康的音视频等线上活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疫情带来的压力和负面情绪。一些地方和单位已经开展了如线上赏樱,VR博物馆等活动,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值得借鉴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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