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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缓刑犯“疫”走了之,检察院监督收监

时间:2020-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经盖州市检察院严格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在新冠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缓刑罪犯于5月19日被依法执行收监。

2019年5月8日,范某因盗窃罪被盖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9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由盖州市司法局东城司法所依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范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且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前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仲镇城栋村八队打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电话核实时,其隐瞒私自外出情况,该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等相关规定,给社会及居住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其不利影响,情节严重。盖州市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盖州市司法局发出2020年第1号《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范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盖州市司法局经进一步调查采纳盖州市院检察建议,依法提请盖州市法院撤销对范某的缓刑。2020年3月31日,盖州市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范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时值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盖州市公安局和看守所对罪犯收监的医学检测和办理收监的法律程序均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在检察机关的全程跟踪监督下,罪犯范某被依法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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