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检察长亲自接访、亲自办案”的工作要求,发挥“头雁效应”,以求极致的标准提高办案质效,检察长带头做好息诉罢访和矛盾化解工作,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某日,贾某与蒋某在公交车上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当事人未能保持冷静,相互争吵,下车后依然互相谩骂,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责任,蒋某打伤贾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对贾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贾某承担自身合理损失的30%。贾某不服,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案由市检察院检察长丁伟丁伟亲自办理。
6月8日,丁伟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受理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书面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
8月7日,丁伟向申诉人贾某及其父亲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三点申诉理由一一进行释法说理。
一是申请人主张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检察机关在审查期间调取了案发相关人员的公安询问笔录,并向抚顺市公安局某某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和抚顺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调取贾某与蒋某当时在公交车上发生口角的完整监控录像,但由于时间过长,监控录像保存期限为15天,现已无法提供完整监控录像;同时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丁伟检察长希望能与当时在场而未作证的贾某朋友取得联系,如实陈述事发当天全过程,但贾某反映其朋友不愿配合,且贾某也不愿向检察机关提供其朋友联系方式及住址。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贾某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因此贾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是申请人认为法院判决责任划分显失公平,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全案卷宗及现有证据来看,公安分局已给予蒋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且贾某所作询问笔录中自认其与蒋某发生肢体冲突时本人还手并脚踹对方,该情形与已有的视频资料中所呈现的情形一致,贾某也应对矛盾激化扩大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蒋某负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三是贾某父亲主张事发当时贾某尚未成年,公安机关做笔录时应由监护人陪同,据此认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询问程序违法,对询问笔录记载内容不予认可。丁伟检察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耐心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本案事发当时贾某已满十六周岁,公安机关询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询问笔录记载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期间,丁伟多次表示可免费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与疏导,希望孩子能早日摆脱阴影,积极乐观面对生活,并承诺若还是不能接受结果,可以申请召开公开听证。
检察长亲自办案、带头接访发挥了“风向标”的正能量,有利于发扬以上率下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干警钻研业务、司法为民,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与影响力。检察长与群众零距离释法说理,架起了一座“检民连心桥”,把释法说理贯穿于接访、办案全过程,切实践行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责任担当;这次释法说理工作,内容详实充分、深入浅出,真正做到让正义看得见、讲得明、听得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