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朝阳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宣判,被告人闫某某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真诚悔罪,自愿缴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补偿费。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闫某某非法在网络上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松子鹰,凌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员后在其家中当场发现活体一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非法出售的野生鸟类为隼形目Falciniformes鸟类,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或二级。
2020年8月,凌源市检察院刑检部门受理案件后,同时将情况通报给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过走访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闫某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既造成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减少,也对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了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9月,凌源市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朝阳市检察院。
针对被告人闫某某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检察机关要求除给付现金赔偿外,还需以劳务代偿方式进行承担。上述决定,既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和教育的功能,又督促了被告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社会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治意识,真正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