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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假认罪反悔求缓刑真抗诉从宽皆“归零”

时间:2021-03-15  作者:  新闻来源: 本溪市检察院

近日,由本溪市检察院支持明山区检察院抗诉的王某某、徐某某贪污案,获法院改判,将原审被告人徐某某贪污罪刑罚的主刑由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该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本溪检察机关首例成功抗诉的职务犯罪案件。



王某某、徐某某贪污一案,由本溪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明山区检察院依法向王某某、徐某某告知了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等规定,进行了证据开示。王某某、徐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依法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王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徐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要求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明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并将该案报送至本溪市检察院。



本溪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抗诉工作提出的“依法保障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反悔上诉的权利,准确把握抗诉条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慎处理抗诉问题,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或者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原则上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精神,全面阅卷审查,了解上诉原因,核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确认该案权利告知规范、量刑建议准确适当、具结协商依法进行,并指导明山区检察院完善相关证据。



经审查,徐某某利用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后,违背认罪认罚具结承诺,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其并非真诚认罪悔罪且肆意浪费司法资源,原判量刑与其罪责不相适应,应当依法支持抗诉,建议法院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徐某某的从宽量刑。同时,全面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进行多形式、多层次磋商,积极解决理论认识和实践上的分歧,最终得到审判机关的认同和支持。法院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撤销原判中徐某某刑罚的主刑有期徒刑五年,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该起抗诉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本溪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全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强化审判监督工作的要求的具体体现,有力打击了职务犯罪,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制度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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