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让孩子以后可以恢复正常生活学习,感谢!”
近日,凌海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一案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申请人周某某数度落泪,向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刘某系被监护人刘某某(14周岁)的父亲,刘某某的母亲于2010年因病去世,多年间,刘某作为刘某某的唯一监护人,从未履行抚养义务。
2012年至2018年,刘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服刑,刘某某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送至福利院,后由其姨姥周某某领回抚养。刘某刑满释放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刘某某仍与周某某一起生活,故申请请求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并请法院指定由周某某作为刘某某的监护人。
庭审中,检察机关宣读了支持起诉书,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拒不履行相应抚养和监护义务,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刘某某生活及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支持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建议法院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周某某为刘某某监护人。
▲庭审结束后,申请人周某某(右二)数度落泪
该案的办理既是对《民法典》有关监护权规定的生动实践,也是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向民事领域积极拓展的有益探索。凌海市检察院将继续依法履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真正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