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衔接和协调配合,合理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近日,辽阳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签发了《关于辽阳市检察院、辽阳市公安局建立沟通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沟通机制组成、工作联络、联席会议、案件通报、释法说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等方面制定了18条细则。
《规定》明确,沟通机制分为负责人级沟通机制和部门沟通机制,两机关各委派一名副检察长或副局长担任负责人,确定具体工作联系机构,每年举行一次负责人级沟通联席会议。
《规定》明确,两机关重点围绕侦查、公诉等工作中的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证据等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研究,共享培训资源、联动开展培训,全面提高刑事执法能力和水平。
《规定》明确,部门沟通机制是指具有工作联系的各部门之间建立的沟通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对于发现的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及时通报,两机关对应部门间要加强对接。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要求或检察机关自行对重特大案件、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对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前要采用口头、书面、公开听证等形式向公安机关释法说理,充分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对有复议复核意向的案件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并就上级机关的司法解释、业务工作指导性意见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辽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兴业,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晶岩分别讲话,对检察、公安两家建立长效联络机制深表赞同和肯定,并就如何做好下一步两机关联络沟通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与会人员一致表示,建立沟通机制旨在加强双方工作中的沟通与协调,切实解决执法司法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促进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对提升公检两家的办案质量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