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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丨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贺某某、韩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时间:2022-02-21  作者:  新闻来源: 葫芦岛绥中县检察院

2月15日,绥中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贺某某、韩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经查,1月25日,贺某某、韩某自疫区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返回绥中后,未按照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村委会)如实报告,隐瞒行程,引发新冠肺炎疫情在绥中县扩散蔓延的严重风险。鉴于二人行为涉嫌触犯《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2月15日,贺某某、韩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市县两级检察院对该起涉疫案件高度重视,按葫芦岛市检察院指令,绥中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由分管副检察长带领的办案组,提前介入该案,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月16日,绥中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认真听取侦查人员案情介绍,就法律适用、侦查取证等相关问题展开充分讨论,并对下一步侦查方向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建议。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绥中县检察院将持续跟进,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涉疫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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