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中县检察院检察官走进绥中县某单位,面对面将一份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检察建议送到该单位部门负责人手中。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在绥中县万家镇刘某某经营的某装饰商店内,员工张某某在使用磨边机对大理石进行作业时,因磨边机漏电,导致未带绝缘装备的张某某触电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绥中县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绥中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调查核实,本案中,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依法正确履行安生产管理职责,从事生产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相关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监管力度不够,最终导致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以案促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强化风险防控,消除事故隐患,绥中县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当场向该部门负责人宣读了检察建议,进行释法说理,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该院检察建议后,采纳了建议并表示,将增大执法强度和频次,同时督促全县各个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本辖区的安全监管工作,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绥中县检察院将以深入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为抓手,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加强与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平安绥中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