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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丨3人获刑!辽阳地区3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公开宣判

时间:2022-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辽阳市检察院

近日,由辽阳市白塔区检察院、文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公开宣判。

年初以来,辽阳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势头。注重统筹谋划,强化措施,坚持全方位、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3起案件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白塔区检察院,文圣区检察院指定资深刑检检察官和业务骨干组成办案组,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确保案件质量,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全面审查案卷,将几十册卷宗逐一核查研透,向每名被告人逐一宣读认罪认罚政策、释法说理,提出量刑检察建议,最终3人获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

案情回顾

案件一:

被告人汪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利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及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汪某某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账户分别于2021年12月21日和22日入账涉嫌电信诈骗款项106万余元和244万余元,其中包括被害人付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被电信诈骗后转入的被骗款项45360元。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二:

2021年12月末,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一名昵称为“王者”的好友,对方告知陈某某向其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可以获利。陈某某遂办理了9张银行卡,并于2022年1月1日由住处乘车到达江西省上饶市某县某乡某村,将9张银行卡、手机提供给对方使用,陈某某获利1.1万余元。2022年1月4日,辽阳市白塔区居民朱某在家中被电信诈骗部分钱款11万元流入陈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并转出。经查,2022年1月2日至1月5日,陈某某名下9张银行卡入账流水共计680余万元。

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件三:

2021年12月20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办理了3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并非法获利8200元。2021年12月27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家中上网时被人拽进聊天群内,通过刷单返利的方式,被骗取24万元,其中5万元流入被告人李某的银行卡。经核实,被告人李某出售的三张银行卡分别入账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款项706万余元、85万余元、5.5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检察官说法

谨防“一证两卡”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一证”就是公民身份证;“两卡”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电信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手机卡和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上述3起案件中,3名被告人出借、出卖个人“银行卡”行为已经成为网络犯罪链条一环,“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这种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对此,检察官提醒市民,切勿贪图小利,轻易把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随便提供给他人使用。更不能在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把这些个人隐私信息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成为个人人生污点,影响征信、就业等个人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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