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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沙河口丨赔偿有保障和解有效果

时间:2022-06-21  作者:  新闻来源: 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

2021年11月,金某因琐事与梁某发生冲突,造成梁某轻伤二级。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但梁某主张要求支付30万元赔偿金才能谅解。金某认为赔偿金额不合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进而陷入了僵局。

因被害人主张赔偿金额过高、缺乏信任等原因无法达成赔偿谅解是轻微刑事案件达成和解的难题。对这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如果简单地批捕、起诉和判决,不但浪费司法资源,更容易激化矛盾,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今年,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探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路径。

在此案中,被害人梁某主张的赔偿金额不仅超过了本人就医、误工等项损失,也超出了金某的实际赔偿能力。案件进入审查批捕环节,承办检察官经详细了解相关情况,认为应当兼顾被害人的权利和金某的赔偿意愿,尽量促成双方和解,化解双方矛盾,建议参照同期同类案件法院民事赔偿判决金额,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通过详细解释内容,金某主动申请适用该制度,并先行缴存赔偿保证金10万元。

承办检察官再次向梁某释法说理,梁某在了解到赔偿保证金对被害人的保障作用,且金某主动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态度后,打消了顾虑,主动将赔偿金从30万元降至15万元,双方的和解出现了转机。通过检察官多次沟通调解,梁某与金某最终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梁某获得15万元赔偿。沙河口区检察院综合考量本案情节及社会危险性,依法对金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鉴于金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经公开听证、检委会讨论,沙河口区检察院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当事人双方对本案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沙河口区检察院作为大连地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点单位,联合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区法院、市法原公证处制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目前,依托这项制度共办理此类案件3件,并分别作出不捕、不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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