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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丨又有21万元到了被害企业账户

时间:2022-07-25  作者:  新闻来源: 省检察院宣传处(新闻办公室)、抚顺市检察院

“收到检察建议后,我院立即开展工作,已对刑事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账户储蓄余额、股票采取了执行措施,执行到位的21万元已退赔给被害企业。”近日,抚顺市新抚区法院在向新抚区检察院回复检察建议时,介绍了为被害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的最新情况。

被害民营企业是抚顺市一家拥有数千名职工的大型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间,被执行人王某某等5人利用在该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使用翻斗车将该民营企业的铁精粉、废钢等盗走并变卖获利。经法院判决认定:被执行人王某某等5人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获刑8年至2年不等,并承担650万元的退赔责任。2021年9月判决生效后,王某某等人的退赔判项共计执行到位280万元,后执行机关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今年4月,抚顺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涉民营企业被害人案件财产刑执行专项监督工作,并确立了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理涉民营企业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的工作模式。

在该专项监督工作中,抚顺市新抚区检察院发现了上述案件线索。经审查,办案检察官李桂敏、武春福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等5人名下的大额资金、股票被冻结未予以执行。

“针对该监督线索,我们提出了帮助民企追赃挽损的‘4+1+1’工作思路,即:调取‘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4个环节的案件卷宗材料;开展1项查询工作——赴市公积金中心查询相关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资金情况;进行1次实地走访——到被害民营企业实地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检察官李桂敏介绍道。

这是抚顺检察机关开展涉“民营企业被害人”案件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一个缩影。本次专项监督工作开展以来,共核查近三年涉“民营企业被害人”案件52件87人。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检察建议书》3份,均得到法院采纳,为企业挽回损失近40万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向民营企业传递检察温度,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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