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靠自己的双手致富,努力回报社会。”不起诉决定书宣布后,涉嫌盗窃罪的青年小孟(化名)真诚地认罪悔罪,对自己的盗窃行为深表后悔,他诚恳地表示自己当初不应该想着不劳而获而触碰法律的红线。
2021年9月份的一天,小孟来到表哥小李(化名)家做客,离开时,小孟对小李放在枕边的苹果手机动起了歪心思。小孟家境比较困难,手中的零用钱并不宽裕,刚刚成年的他靠打工维持生计,于是趁小李熟睡之际,将小李枕边的苹果手机揣进了自己的口袋,准备将手机卖掉换点零用钱。
醒来后,小李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于是询问小孟是否看见自己的手机,小孟当即表明自己没有看见,小李最终选择报警。
事后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小李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249元,而小孟最终在其姐姐的劝说下,将盗得的手机通过快递的方式退还给小李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考虑到小孟才成年不久,人生才刚刚开始,因为一时糊涂触犯法律。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更多的是要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不可一诉了之。”承办此案的朝阳县检察院经审查案件后认为,自身金钱观、消费观的错位让小孟误入歧途,作为初犯、偶犯的他仍具有良好的可塑性。
此外,该案属于亲属间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小,小孟也已经将涉案财物返还给了小李,并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小李对小孟的盗窃行为进行了谅解,经历此案后小孟再犯的可能性较低。若给小孟贴上了“被告人”“罪犯”这样的标签就有可能破坏小孟原有的可塑性,使得小孟滑向更深的犯罪深渊。
据此,朝阳县检察院拟对小孟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就该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我们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处理意见,法不容情,但法不外乎人情,只有把国法、天理、人情三者有机统一,才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与温暖。”三位听证员在认真了解案情、听取办案检察官陈述并认真讨论后发表了一致的评议意见。
听证会后,朝阳县检察院依法对小孟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