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着清晨和煦的阳光,一筐筐鲜活的鱼苗在检察官们的见证下被投入河中……这场浑河上游的鱼苗放生活动,还要从去年夏天的一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说起。
2021年7月,金某在抚顺市东洲区浑河流域新太河河段,利用电鱼机非法捕获3条武昌鱼和1条白鲢。东洲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金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浑河的生态环境。该院按照“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要求金某对其损害行为予以民事公益诉讼赔偿。
使用电鱼机非法捕鱼的危害很大,强大电流不仅会造成多种水生动植物死亡,而且更易破坏水体的生态平衡。
“我用电鱼机非法捕获的鱼,价值虽仅有74元,但检察官告诉我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后,我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十分后悔。赔偿造成损害十倍以上的这个处罚,我也愿意接受。希望能够以投放鱼苗的方式弥补自己的过错,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知检察机关计划采用生态补偿机制处理本案,以放生鱼苗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后,金某表示将积极配合。
通过走访养殖场、咨询专业人士了解到,适合浑河流域生存的放生鱼苗需要重量在一两半到二两之间,且应是鲤鱼、鲫鱼、鲢鱼等种类。检察干警于是陪同金某购买了草鲢、白鲢、花鲢、鲤鱼、鲫鱼、草根鱼等六类共计130斤鱼苗,放生在之前非法捕捞的河道中。
以放生鱼苗的方式来代替单纯的物质损害赔偿,这种做法不仅达到了“生态修复”的效果,也让当事人留下深刻教训,使其充分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而诚心悔罪纠错。
对于围观的群众,这种现身说法也是很好的教育宣传,“希望大家都能引以为戒,共同保护母亲河的生态环境!”现场,检察干警借案情向群众们宣传道。
对于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从“毁绿补种”到“增殖放生”,检察机关不仅止步于一纸审查,而是将目光放得更加长远。下一步,东洲区检察院将继续奔走在修复生态环境的路上,督促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以检察力量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