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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丨她和妹夫做了三十余年“法律夫妻” 这事可咋办?

时间:2022-11-29  作者:  新闻来源: 瓦房店市检察院

“本来我自己都快放弃了,没想到事情真的解决了。真心地感谢你们!”面对前来回访的瓦房店市检察院干警,结束了持续三十余年冒名婚姻的女子王梅,不住地表达着谢意。


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而且受害人往往因为“过期之诉”深陷维权困境,引发行政争议,影响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王梅的案件便是一个真实的例子。


历时多年假夫妻 冒名婚姻难撤销


“我的名字怎么会登记在妹夫的结婚证上?”说起这段不寻常的“经历”,王梅自己都觉得过于戏剧化。


1988年,王梅的妹妹王红与滕刚相恋准备结婚,但由于特殊原因,王红所在的单位没有给其开具介绍信,王红便冒用姐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登记,而王梅对此毫不知情。


直到今年5月,王梅偶然得知妹妹当年冒用了自己的身份办理结婚登记,一家人安稳和谐的生活就此被打破。


为尽快摆脱这段冒名婚姻,王梅先后辗转多个部门反映诉求——民政部门认为相关情况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建议通过诉讼途径处理;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这事怎么这么难啊!”多番努力无果后,王梅有些心灰意冷。


山重水复疑无路 柳暗花明现转机


“如果事情解决不了,不仅影响名誉,买房、办理银行业务也都成了大问题。”今年10月,王梅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了瓦房店市检察院。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即便如此,检察机关却并没有“一拒了之”。


“在审查王梅诉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纠纷一案时,我发现该案是法院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直接裁定不予立案案件,王梅即使上诉、申请再审也难以通过判决实现诉讼目的,同时案涉行政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并损害了王梅的合法权益,我们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表示。


调取案件卷宗、查看原始档案、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向诉讼代理律师详细了解情况……经过一系列调查核实,瓦房店市检察院初步认定,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当事人王梅也确实存在被冒名办理婚姻登记的事实。


调查核实寻真相 穷尽手段解难题


为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统一认识上的分歧,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近日,瓦房店市检察院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大连市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等参加。



听证会重点围绕是否应当撤销冒名婚姻登记这一问题,由当事人、民政部门分别发表意见。听证员对案涉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并发表评议意见,最终一致认为民政部门应当撤销王梅与滕刚的婚姻登记。


会后,瓦房店市检察院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重新审核王梅与滕刚的婚姻登记,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同时,针对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存在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审查不严谨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婚姻登记工作,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婚姻登记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


收到检察建议后,民政部门高度重视,依法撤销了王梅与滕刚的婚姻登记,并对全市婚姻登记情况进行了专项复查。扎在王梅心头多年的“刺”终于拔掉了,而王红和滕刚这对已经“结婚”34年的真夫妻,也终于可以拿到属于自己的结婚证。


能动履职求极致 止于至善谋新篇



检察监督不能满足于纠正个案,必须注重源头治理。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瓦房店市检察院与市民政局会签了《关于建立办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形成了以“我管”促“都管”的良好局面。


该《意见》明确了双方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案件沟通协商、联合调查取证、开展专项活动、强化诉源治理等5项机制,将对共同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显著推动作用。

(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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