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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类优秀检察建议评选结果揭晓

时间:2022-12-30  作者:  新闻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揭晓了2021-2022年度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类十佳和优秀检察建议评选结果。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就财务系统管理问题向某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制发检察建议入选优秀检察建议。


据了解,为落实好最高检党组“质量建设年”部署,进一步推动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能动履职,引导规范职务犯罪检察类检察建议制发和跟踪落实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有效促进腐败问题的诉源治理,2022年8月,最高检第三检察厅组织开展了职务犯罪检察类优秀检察建议评选活动。活动过程中,全国32个省级院共报送了检察建议优秀案例124个。后经各省级检察院推荐、实务专家评审、征求最高检有关部门意见,并报最高检领导审批,最终评选出30个优秀案例。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能动履职,聚焦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结合办案加大职务犯罪检察类检察建议制发力度,加强交流学习借鉴,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不断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促进提升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综合效能,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贡献力量。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西检建〔2021〕14号


某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我院在办理大连市监察委员会、大连市西岗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赵某某涉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案、王某某涉嫌贪污、受贿案、薛某某涉嫌贪污、受贿案及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案等涉及到贵社及下属单位的系列案件中,发现贵社在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规范问题:


一是对下级领导班子监督缺失,“一把手”监督不到位。赵某某自1995年12月任某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某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至2016年7月退休,在某供销社工作21年。其间,担任主任、党委书记8年,兼任下属公司某果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果品集团公司”)董事长长达14年,兼任某果品集团公司参股的某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容器公司”)董事长长达11年。在此期间,某供销社党委对下属企业领导班子长期缺乏监督,上级“一把手”不重视抓好下级“一把手”,对“一把手”监督严重弱化,导致在赵某某身上发生一系列违法违纪问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第一,在某果品集团公司用地搬迁改造及补偿款处置事项上违反规定处理公务。2004年初至2008年11月,赵某某在某果品集团公司所有的“某库”搬迁改造事项上未经资产评估及某供销社党委审批情况下,个人决定由某果品集团公司与某新公司签订《企业搬迁改造补偿协议》,并约定政府按照企业搬迁改造政策应返还给某果品集团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和企业搬迁补偿费用全部归某新公司所有。补偿款下发后,赵某某未向某供销社党委请示和采取挽救措施,擅自决定将该补偿款转给某新公司,致使某果品集团公司损失4234.87万元。赵某某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但是在四年之久的时间里,某供销社党委、纪委未发现问题苗头,未对某果品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形成有效监督,也是造成损失的原因之一。第二,在某果品集团公司收购某容器公司股权事项上违反规定处理公务。2014年末,时任某果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某容器公司董事长的丛某某以其妻弟挂名注册的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了某容器公司68%股权。2015年初,赵某某借某果品集团公司出资建设某供销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之机,推进选址某大厦作为农产品交易中心事宜。后在某供销社党委扩大会议上,在某果品集团公司未按照《某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有的班子成员提出应做好可行性研究等工作意见的情况下,赵某某利用党政“一把手”的权力,主导党委会意见,形成决议同意由某果品集团公司以2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某容器公司20%的股权,致使某果品集团公司损失1628.37万元。对于赵某某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位高擅权,在集体决策中不顾不同意见搞一言堂的作风,某供销社党委未形成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未对“一把手”制定更严格的管理制度,致使其权力膨胀,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


二是同级领导班子监督不到位。自2007年3月至2008年5月,时任某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的王某某为解决自家经营的某海产养殖场的资金周转问题,两次找到同为理事会副主任兼任某果品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赵某某,欲从某果品集团公司借款。赵某某碍于朋友、同事情面,将某果品集团公司公款280余万元借给王某某使用,后该款被王某某贪占。赵某某与王某某同为领导班子成员,不但不相互提醒、相互监督,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各项制度,而且带头破坏党的纪律,为特定关系人搞利益输送。赵某某担任理事会主任后,亦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及时纠错整改,反而同意以“小金库”资金平账,导致该公款最终被王某某贪污,直至今年案发时亦未能全部追回。


三是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某供销社虽然名义上设立了公司性质的某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集团),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仍然是政企不分,社属企业仍然是其“附属物”。社属企业为了与某供销社领导、相关部门搞好关系,为了小团体利益以及其他目的设立“小金库”的问题屡禁不止,使大量资金脱离监管,财务制度形同虚设。经查,仅已停产的某容器公司的“小金库”资金就多达480余万元。同时,对“一把手”监督的薄弱也是导致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力的另一个主要原因。赵某某挪用“小金库”公款给他人经营使用、丛某某随意支配公司资金供个人从事营利活动、薛某某利用“小金库”资金无账目的管理漏洞贪占单位财产等暴露出的问题还仅是冰山一角。


四是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赵某某在某供销社工作的21年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荐任职、企业经营、工作安排、资金出借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54.4万元。某供销社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忽视,严重影响了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在赵某某的影响下,全系统党风廉政问题十分突出,利用职权谋私谋利、年节收送礼品礼金靡然成风。王某某贪污公款280余万元、为有关个人在投资事宜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5万元。薛某某贪污公款24万余元、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某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12万元。丛某某侵占某容器公司财物共计150余万元。4个案件中涉及到系统内行贿人员达18人。


上述问题的发生,不仅对供销系统的健康发展造成沉重打击,更在全市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教训十分深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是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力度。党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是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具有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针对某供销社“一把手”、领导班子、下级单位“一把手”、领导班子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让“一把手”时刻感受到用权受监督。发挥党委常委会关键作用,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增强主动监督、相互监督的自觉。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坚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决防止和抵制“一言堂”和家长制作风。加强某供销社党委对社属企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社属企业中的领导作用。


二是加强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管理观念,加强对重大投资决策的管理、重要经营事项的监管和资产收益管理;完善董事会职能,保证董事真正代表股东利益,加强内控合规管理;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充分发挥监事对企业财务活动和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作用。依法依规经营,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着力推进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强化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突出防范经营效益下滑风险、投资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等,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三是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力度。第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有力保障;第二,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通过抓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第三,避免“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用心抓,真正干,完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第四,加强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部门的工作力度,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执纪刚性。第五,依法依规及时处理违反党风廉政要求的违法违规问题。以“严管”体现“厚爱”,对典型现象、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开展警示教育。


请贵社在收到本建议书后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并在收到建议书后30日内将开展工作情况书面反馈我院。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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