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切实加强省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4月21日,辽宁省检察院党组讨论通过了《省院党组自觉接受派驻监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省院党组高度重视派驻监督工作,于天敏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主动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组监督,与派驻纪检组共同形成管党治党合力。出台《若干意见》充分表明了省院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态度和决心,也是省院党组传导压力、主动作为的一种方式,在改革的大背景下充分体现对派驻监督的支持,并以此把纪检组派驻监督与院党组接受监督的关系加以明确和固定,有利于纪检组开展工作。一方面要自觉接受监督,另一方面以实际行动支持监督工作。
《若干意见》分四部分,共十九条,一是深刻认识自觉接受派驻监督的重要意义;二是准确把握派驻纪检组职责定位和工作职责;三是自觉接受派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四是自觉接受派驻监督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