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辽宁省锦州市检察院检察长侯国武首次以员额检察官身份,出庭办理了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抢劫罪上诉一案。在开庭前,侯国武检察长仔细审阅了原审卷宗,并亲自到看守所提审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核实案件细节。针对案件证据存在的瑕疵,侯国武检察长提出了9点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完善证据,并与侦查机关承办人当面交流,讲解案件要点。检察长还调取了本案在批捕阶段的卷宗,进一步排除了存在非法证据的可能,并形成审查报告。在庭审中,侯国武检察长当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利用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向法庭出示了新证据,发表了出庭检察员意见,并对法庭组织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答辩。侯国武检察长不仅向法庭证实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感化,也使得旁听庭审的人受到了一次法制教育,确保了庭审效果。
这是辽宁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案的一个缩影。
2017年以来,辽宁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高检院和省委改革部署,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完成首批员额制检察官遴选工作后,以入额院领导带头亲自办案为抓手,积极运行新的办案模式,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全省137个检察院中有133个落实了员额内领导干部亲自办案,280名检察长、副检察长带头办理了重大疑难案件,各院员额内领导干部(含原中层领导)办案人数达到1274人,共办理案件10345件。
明确“办什么案”、“怎样办案”、“办多少案”
在今年5月召开的辽宁省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议上,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于天敏强调,全省各级院领导干部特别是检察长,要切实扛起抓改革落实的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敢于担当,带头破解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领导干部有效办案机制,入额的领导干部必须深入一线亲自办案,为全体检察干警树榜样、作表率。
省检察院在出台权力清单、案件承办确定办法、执法档案管理规定、案件质量评鉴制度、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司法办案内部监督指导意见等各项规定的基础上,于今年5月又制定了《辽宁省检察机关关于员额内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员额内领导干部的范围以及办案的涵义、数量、种类、统计办法、办案形式、考核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办什么案”、“怎样办案”、“办多少案”,要求员额内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要体现检察官办案亲历性,必须亲自完成案件的办理工作,不得挂名办案,并对员额内领导干部应当重点直接办理的案件进行了列举。
省检察院相关规定的陆续完善和出台,为实行员额内领导直接办案提供了制度保障。全省各级院对照省检察院文件继续细化具体实施办法。大连市检察院制订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员关于员额内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规定》,规定员额内领导干部要带头办理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首例、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或证据运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和上级院交办或本院提办的案件。吴喆检察长本人选择了一起疑难、复杂公诉案件亲自办理。这是一起犯罪嫌疑人涉嫌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多罪名的重大职务犯罪案。在日常繁忙的管理工作之余, 5月24日、6月14日,吴喆检察长两次到市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听取其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意见。6月13日,吴喆检察长又约谈了辩护人,听取其对于起诉书的意见。为保证庭审质量,6月22日,吴喆检察长参加了由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组成的庭前会议,就庭审中的有关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据悉,该案将于6月末开庭。
健全内部监督
为防止办案人员尤其是员额内领导干部避重就轻,通过办理简单案件达成办案数量,省检察院要求省检察院各主要业务处室完成各业务条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工作。
同时,运用信息化平台,通过案件分配、办案流程监控等加强员额内领导干部办理案件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对案件办理做到全程留痕。
辽宁省检察院不仅对员额内领导干部办理案件注重数量和过程的监督,更注重案件质量的把控。
通过健全类案指导、案件质量评估,完善对案件质量的内部监控。
同时,推行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对具有执法办案主体资格和从事具体执法行为的检察人员包括员额内领导干部全部建档,全面实行司法业绩考核,形成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责任监督体系。
强化督察指导
为了督促各市(分)院、基层院贯彻落实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解决改革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落实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辽宁省检察院制订了《辽宁省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督察方案(试行)》。今年以来,省检察院共组织了三次全省督察工作。
在近期督察中,省检察院明确将员额内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情况列为重点。督察组由辽宁省检察院领导带队,深入到基层一线。通过座谈讨论、现场提问、当面答疑、查阅相关文件材料等方式,听取意见建议,督查员额内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落实情况。
通过督察,有力地促进了员额内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常态化、制度化。
办案评价要素全覆盖
在制定《辽宁省检察机关关于员额内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同时,辽宁省检察院出台了《辽宁省检察机关员额内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办法(试行)》。规定通报工作由各级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领导,具体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省检察院定期对全省员额内领导干部办案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主要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办理案件的数量,完成最低办案数量或比例等情况;办理案件的质量,接受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情况;办理案件的类型,办理疑难、复杂等应当重点直接办理案件的情况;办理案件的效率,是否存在超期办案等情况;办理案件的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情况。
通报采取书面通报和表格通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通报包括本院员额内领导干部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总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附办案情况通报表。
该《意见》规定员额内领导干部办案情况通报应当及时报本院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对于办案数量或比例达不到要求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核查并向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说明核查情况。
通过机制导引和多重监督,辽宁省检察机关员额内领导干部带头办案,不走过程,扫清了“挂名办案”的死角,真正发挥出了带头办案的实效。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因为领导干部亲自办案让辅助办案的其他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辅助人员,能够近距离观摩学习办案经验,增长才干、提高业务素养,提升了整体队伍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