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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全程跟踪成功监督案中案

时间:2018-07-24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2017年底,凤城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在审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时,发现其车上运输的柞杂木没有合法手续,结合凤城市地处林区,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多发的特点,判断其有盗伐、滥伐林木嫌疑。凤城市检察院深入调查、全程跟踪,最终成功监督凤城市林业局石城林业站将涉嫌滥伐林木罪的案件移送给凤城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7年12月3日16时许,郑某某驾驶自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为同村的宋某某运输砍伐的柞木,当车行驶至石城村七组路段时侧翻,造成车上乘员贺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车上柞木散落一地。当日,交警办案人员出事故现场,并将运输木材的情况通知了凤城市石城镇林业站。石城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到现场后,只是把肇事车散落在路旁的柞木拉到林业站院内存放,并未对柞木的来源进行调查核实。

2017年12月26日,凤城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审查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件时,对车上所拉柞木来源合法性产生怀疑,并对郑某某车上所拉的柞木来源进行了重点讯问。经办案人员的耐心说服教育,郑某某供述了柞木系宋某某等人滥伐的林木,由其负责运输的事实真相。得知线索后,为使宋某某等人滥伐林木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侦查监督科人员在科长带领下,经过缜密研究,组织科里精干力量,对宋某某等人滥伐林木的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固定完证据后,凤城市检察院将线索告知石城镇林业站。林业站收到检察院的线索后,没有进一步侦查,就做出行政处罚草草结案。凤城市检察院认为宋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滥伐林木罪,应该移送给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1月8日,凤城市检察院向凤城市石城镇林业站下达建议书,建议将该犯罪线索移送给凤城市森林公安局。凤城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石城林业站移送的行政卷宗后,即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等人进行了询问,但宋某某等人均矢口否认有滥伐林木行为,公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做出不立案决定。

2018年1月23日,凤城市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凤城市森林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凤城市森林公安局接到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于2018年1月30日即自行对宋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凤城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森林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与森林公安办案人员召开了案件侦办协调会,提出了本案的侦查方向和案件的突破口,并强调本案侦查过程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和提供支持。

由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提前找到各犯罪嫌疑人串供,给审讯带来阻力。面对审讯的困境,凤城市森林公安局提出检察机关派员参与审讯的申请。凤城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与公安办案民警共同研究,最终把态度较好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作为突破口,一举攻破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心理防线,最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等人供述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佣并授意本村村民郑某某、贺某某等5人滥伐宋某某所有的天然林,蓄积28.7884立方米。

目前此案已由凤城市检察院向凤城市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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