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需要,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新要求,切实提升检察机关参与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日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模式 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深度融入社会治理的意见》,决定在全省建立省、市、县(区)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内外协调的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模式。新模式改变了传统的以基层检察院为单一主体的社区矫正监督方式,整合三级检察机关合力,协调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力量,构建以基层检察院为主导的常规巡回检察+以市级院为主导的交叉巡回检察+以省级院为主导的专门巡回检察+检察机关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的联合检查的“3+1”立体式监督模式,明确了巡回检察责任主体、巡回次数、覆盖范围和监督重点,建立完善了社区矫正信息共享、监督案件管理、综治考评和案件评查工作机制。实行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新模式是检察机关谋求以改革为动力,深化和完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司法责任制,适应内设机构改革,实现检察资源整合的重要方式;是检察机关深度参与社会治理,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促进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辽宁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