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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日特辑】“保护黑土地守护大粮仓”——黑土地保护中的检察担当

时间:2021-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 ——习近平

(图自网络)

“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

粮食产量占全国总产量1/4、调出粮食占全国1/3,这就是世界上四大黑土带之一、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优势区、最大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耕地中的大熊猫”东北黑土地的贡献。而每1厘米黑土的形成,需要200-400年的时间。

保护好黑土地,保护好我国粮食安全的“压舱石”,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

2017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全面聚焦以黑土地为代表的土地资源保护,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优化协作机制,加强土地资源的功能保护和生态恢复,强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从2020年底开始的为期一年的“保护黑土地守护大粮仓”公益诉讼专项活动,进一步深化了以黑土地保护为重心的农村土地资源保护,切实为辽宁粮食安全战略和农村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检察保障。

截至2021年5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耕地、林地等农村土地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013件,其中,黑土地保护案件531件,占农用地保护案件的52.42%,涉及黑土耕地278件,黑土林地214件,其他黑土地类39件,保护或恢复黑土地3086.99亩。

聚焦重点,专项引领,为深化黑土地保护提供有效载体

近四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围绕黑土地保护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专项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检察机关共开展涉及农村耕地资源的各类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43次,有力地促进了农用地保护。沈阳市检察机关在2020年4月启动了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专项活动,集中办理了一批涉及耕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各基层检察院在专项活动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小专项”,取得了积极成效。

▲省检察院召开检察公益诉讼“问需”座谈会,与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人民监督员共话公益检察保护、共谋公益检察发展

为进一步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保护黑土地的要求,2020年11月初,省检察院启动了以保护黑土地为重点、为期一年的“保护黑土地守护大粮仓”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专项活动坚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突出办案重心、多位一体推进、促进长效治理和保护民生五项原则,要求各地检察机关重点办理以破坏和污染黑土地为代表的五类34项类型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资源公益诉讼案件。

专项活动开展六个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围绕活动重点,深入排查线索,积极开展案件办理工作,已立案126件,提起公益诉讼44件,保护和恢复耕地1142.55亩、林地106.5亩。

强化指导,增进协同,为全面推进黑土地保护公益诉讼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沈阳市检察院联合多部门组织召开涉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多元共治座谈会

近四年来,省检察院共印发有关农村土地资源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参照学习案例36件,先后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会签协作配合意见。2020年8月,省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完善了在国土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协作机制,为保护农村土地资源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向各有关部门开展公益问需、公益问计,丰富了黑土地公益诉讼工作的思路。沈阳市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商共建,完善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多元共治机制。

积极实践,勇于探索,推进基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协同示范区建设

▲大连市普兰店区检察院和区生态环境局签署《关于打造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诉讼协同示范区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与基层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和配合,在承办高检院交办的某军用机场环境污染系列案件过程中,省检察院和省自然资源部门共商建立生态环境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示范区,并于2020年10月由大连市普兰店区检察院和区生态环境局正式签署《关于打造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和检察公益诉讼协同示范区的意见(试行)》,为基层一线构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保护的办案协同和工作示范提供了制度范例。

耕林兼顾,诉治结合,全面推进以黑土地保护为重点的农用地公益诉讼工作

▲铁岭市检察院起诉的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判处被告人对被侵占的林地恢复原状

由于历史形成以及土地开发状况的影响,我省典型黑土地面积较小,在东北黑土地总量中占据不到14%的比重。因此,我省将黑土地的培植作为重点,通过加强保护性耕种,为黑土地面积的不断扩大创造条件。针对辽宁黑土地的实际情况,全省检察机关坚持耕地与林地保护兼顾、公益诉讼与综合治理结合,全面推进以黑土地保护为重点的农用地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

积极办理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公益诉讼案件。东港市检察院针对沿海乡镇挖塘养虾并且蔓延至多个乡镇农场,严重破坏耕地的情况,积极开展了专项监督工作,通过督促及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的方式推进集中整治,有效遏制了新增挖塘养虾现象。北票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林地案中,通过协同国土、林业部门督促当事人补种松树570株,恢复耕地面积26.65亩,恢复生态公益林面积73.3亩。

▲办案人员针对东港地区开展的“耕地保护,还塘于田”案件现场进行实地回访

切实加强林地资源保护。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将林地作为重要保护对象,加强与公安、刑事检察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时效性和刑事惩治与民事赔偿的一体化,促进了公益林地的保护。同时,针对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未按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未及时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以及因灾导致林地过火造成林木损毁等情况,积极通过公益诉讼推进恢复和修复治理,取得了积极效果。

沈阳市辽中区检察院在办理一非法占用公益林地种植水稻案中,通过联合林业、国土部门开展林地情况专项调查,助力辽中区22077.55亩林地资源恢复造林条件。朝阳市检察院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50余亩受损公益林有效修复。新宾县检察院推行“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在县自然资源局发展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在县国有关家林场设立了首个公益诉讼“补植复绿”示范林基地,目前已协同相关部门监督生态破坏人补植12945棵红松。

▲新宾县检察院在县国有关家林场设立了首个公益诉讼“补植复绿”示范林基地

强化耕地保护的治理体系建设。在耕地保护中,全省检察机关注重从办案出发,以点及面,加强耕地保护的治理体系建设。如大连市普兰店区检察院在办理某军用机场周边环境污染系列案件过程中,针对当地畜禽养殖给农村耕地带来的污染影响,结合办理的系列案件,向涉案街道办事处发出了治理建议,推动养殖基地污染治理,切实保护了耕地和农村生态环境。

▲办案人员实地调查大连市普兰店区某军用机场周边环境污染情况

加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全面阻断农村土地资源的污染源头

▲锦州市检察院组织开展“农膜整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图为待整改的现场

有效防止农业生产废弃物对土地的污染。针对办理的农村土地污染案件中反映出的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等化学品,以及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较低、流失率高所造成的农产品质量下降、严重污染土壤等情况,锦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农膜整治”公益诉讼专项活动,通过督促回收农膜、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有效解决了残留农膜污染土地生态环境的问题。专项活动中,锦州市农业农村部门积极配合,督促落实,全市共回收废旧农膜0.84万吨,回收率达到了94.73%。

▲图为盘山县石新镇当铺村占用一般耕地挖建腌制窖坑案件现场,现已整改完毕

积极防范其他非种植农业应用影响耕地土壤质量。针对我省部分地区畜牧业发展不规范,牲畜粪便随意堆积和流失,对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污染的情况,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针对辖区内某村多户村民占用农田100余亩晾晒鸡粪造成土地污染的情况,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督促协同行政机关推动整改,使受污染耕地得到恢复。盘山县检察院针对辖区内部分地区存在擅自占用一般耕地挖建腌制窖坑的情况,经与自然资源局、镇政府协同督促整改,恢复耕地120亩。

▲办案人员实地调查台安县境内一起非法倾倒废油渣污染环境案的现场

阻断工矿业产生的污染源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不法侵害。部分涉农土地公益诉讼案件中,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矿产开采、尾矿的不合理堆积,会直接或间接对农用地造成破坏,甚至造成短时间无法恢复的严重损害。如台安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倾倒废油渣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令三名被告人与某石化公司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562.22万元。

▲图为本溪县清河镇台后村河道污染案件现场,现已整改完毕

积极推动治理城乡垃圾无序堆放和深度污染。城市和农村大量生活和建设垃圾在农村的无序堆放,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也会对水体和土壤等产生污染,甚至发生严重污染事件。本溪县检察院针对某村镇存在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造成河流和土地污染的情况,督促协同镇政府、住建、生态环境以及水务部门联合整改,共清理生活垃圾30余吨,有效保护了农用地和河流。

▲图为非法排放废水污染农田灌溉水渠案件现场,现已整改完毕

加强灌溉水源污染治理,确保耕地质量和耕作条件。农业灌溉用水污染主要来源于城镇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及农业污染的多重影响,部分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或灌溉系统,在一些水源不足的地区甚至直接引用污水灌溉农田,都会对农村土地资源造成重大影响。盘锦市双台子区检察院在办理的一起非法向农田灌溉水渠中排放油罐清洗废水造成水体污染案中,督促协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整治,解决了农业灌溉水源的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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