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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二批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要专项整治十个方面问题

时间:2021-09-26  作者:  新闻来源: 省检察院检察队伍教育整顿

近日,辽宁省检察院印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检察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针对十个方面问题,《实施方案》明确了相应的整治任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整治政令不畅、执行不力问题

整治任务:

(1)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及高检院、省委部署要求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空泛表态、敷衍塞责,检察履职缺乏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2)对党和国家政策、制度、规范等执行不到位,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政治建设融入业务建设不够,以业务干部自居,落实“从政治上看”的要求不到位,推动中央重大决策转化为司法政策、服务大局措施针对性不强,领导全省检察系统各业务条线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到位,司法办案“三个效果”不佳;

(4)对下领导指导监督不力,调研督导深度广度不够,调研成果转化不充分,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形式单一、效果打折扣;

(5)制定政策脱离实际,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片面追求会签文件、制度机制数量,科学性实用性操作性不强,只管出台文件,不管督促落实,以及制度规定修订不及时,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6)其他政令不畅、执行不力的指导。

(二)整治机关作风顽疾问题

整治任务:

(1)不担当、不作为,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患得患失、得过且过、庸懒散拖,上推下卸、敷衍应付、不负责任,甚至失职渎职。管理规定落实不到位,当老好人,不敢管、不愿管;

(2)会议、文件过多,推进工作重部署、轻落实,重形式、轻效果,重“痕”不重“绩”,习惯于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制定下发文件规定靠拼凑,缺乏科学调研论证,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不接地气;

(3)工作能动性不足,存在惯性思维、经验主义、“守摊思想”,抓工作缺乏一抓到底的韧劲和勇气,遇到问题绕道走,不敢触及矛盾,习惯性请示汇报多,上交、下移矛盾;

(4)精神不振、作风漂浮,只做表面文章、不深入研究思考,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只求索取、不求进取;

(5)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佳、衔接不畅,甚至推诿扯皮,推进工作效率低下,文来文往多、当面沟通少,程序性审批多,实际效果差;

(6)为基层服务意识不强、基层工作不深不实走马观花,对基层诉求敷衍塞责、对基层干警颐指气使、对基层群众冷硬横推;

(7)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梳理数据、材料,且催报材料过紧过急,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脱离实际向基层发号施令,对下级的请示置之不理、回复不及时、答复模棱两可等不体谅基层难处;

(8)督查、检查、调研不深、不细、不透,走形式、搞过场,不掌握基层真实情况,不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9)其他问题表象在基层、根子在省检察院机关的问题。

(三)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整治任务: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以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充当司法掮客,违规插手经济纠纷,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

(4)制度执行和成果运用不够有力。对下通报内容简单,提出要求笼统宽泛;

(5)警示震慑作用发挥不充分。有的责任追究不够有力,对倒查发现的违反“三个规定”检察人员未按“被查从严”政策严肃追责;

(6)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其他问题的。

(四)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整治任务:

(1)违规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检察人员职权或影响力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五)整治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整治任务:

(1)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

(六)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整治任务:

(1)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

(4)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进行监督;

(5)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6)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

(7)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8)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情况。

(七)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问题

整治任务: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违法提请“减假暂”监督不力;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

(3)对于审判机关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

(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

(5)对其他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

(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

(八)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整治任务: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省检察院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九)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

整治任务:

(1)更新转变检察监督理念不自觉、不深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树立不牢、服务意识不强,履行监督职责不主动,在司法办案工作中不注重“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2)滥用司法调查职权,给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造成负面影响;

(3)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4)超标的、超权限、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

(5)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的,对侵害企业权益的黑恶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打击不力;

(6)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方式单一。甚至吃拿卡要、违规接受企业馈赠的礼品礼金和宴请,破坏检察机关形象;

(7)向服务管理对象借款、参股或摊派费用;

(8)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制度机制不健全;

(9)履行监督职责不主动、不充分;

(10)其他执法不规范、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

(十)对引发涉法涉诉信访负有直接责任和过错的问题

整治任务:

(l)司法为民空头承诺,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不到位、回复质量不高,造成不良影响;

(2)对群众利益诉求敷衍塞责,接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冷硬横推,影响人民群众满意度;

(3)不注重矛盾化解,在司法办案中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情况,或因不文明执法、粗暴执法,引起涉检舆情、群体性事件,甚至极端事件;

(4)缺乏“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在接待工作中,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刁难,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5)对涉检群众举报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不严、追责问责不力或处理畸轻;

(6)其他在司法办案群众接待工作中存在的言行不当、举止失范、形象不佳,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检察队伍形象。


如有相关情况反映,请联系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一督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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