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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与省湾长制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湾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1-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为探索近岸海域和海湾保护与治理模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辽宁省政府于2021年1月8日印发《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建立实施辽东湾湾长制,设立省、市、县三级湾长制办公室,省级湾长办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文化和旅游、林草、海事和海警等部门为湾长制成员单位。

(图自网络)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进一步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和“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成果,推动我省检察机关与湾长制成员单位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协作配合向纵深发展,全面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湾区,近日,省检察院与省湾长制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湾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图自网络)

《意见》共分为三个部分,包括总体要求、机制内容、工作要求。

《意见》提出,双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服务辽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形成河海区域联防联治的工作格局;坚持行政主体、协作共赢,实现海洋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统筹保护。

《意见》明确了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机制、案件调查取证协作机制、联合巡查机制和联合督促机制等六项工作机制。

《意见》的出台,为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和湾长制成员单位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和湾长制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联合应用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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