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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检察机关英烈名誉权荣誉权保护和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2-01-14  作者:  新闻来源: 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1月14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了一批英烈名誉权荣誉权保护和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全社会维护英烈荣誉和尊严,更好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精神血脉。

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以英烈名誉荣誉权和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为主,涉及革命文物保护和军人权益保护等内容,每个案例均从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典型意义五方面展开具体阐述,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诉前检察建议、磋商、参与治理等多个办案环节的积极作为,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作用。

辽宁省检察机关英烈名誉权荣誉权保护和英烈纪念设施保护

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目录

1、辽宁省检察机关督促保护鸭绿江浮桥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2、沈阳市检察院诉曾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3、本溪市明山区检察院督促保护彭真、罗荣桓旧居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督促保护英烈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5、朝阳县检察院督促保护赵尚志故居行政公益诉讼案

6、兴城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辽宁省检察机关督促保护鸭绿江浮桥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浮桥遗址三级联动“抗美援朝·东北抗联”双主题专项活动检察方案

【要旨】

围绕“抗美援朝”这一重要红色主题,针对基层检察院启动浮桥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取得初步成效、但抢救性修复和有效保护工作难度大、推力不足的问题,省市检察院接续发力,依托省检察院督导开展的“抗美援朝·东北抗联”双主题专项活动,省市区检察院三级联动,与三级文物保护部门多次磋商,形成“在推进浮桥主体保护的基础上,推动建立抗美援朝浮桥遗址教育和宣传展示载体,扩展和弘扬浮桥红色文物的价值”的检察方案。

【基本案情】

鸭绿江浮桥遗址位于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燕窝村委会东南300米的鸭绿江分流水面上,即朝鲜丘桑岛与我国江岸之间的江叉水面上,是抗美援朝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参战的主要通道之一,是中国人民取得抗美援朝战争伟大胜利的历史见证,是抗美援朝红色基因传承的重要载体。该处浮桥建于1950年10月,史称鸭绿江浮桥,又称水中桥,在保证朝鲜前线军需物资供应和后方支援艰巨任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桥设计成水中桥,涨潮时没入水中,退潮时露出水面,目标比较隐蔽,以防止敌人飞机的轰炸。

鸭绿江浮桥建成时全长350米,为木架结构,共有20组。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桥上部分已经拆除,只残存木桩桥墩。鸭绿江浮桥遗址的保护经历了从无到有、保护程度从低到高的过程。但对木桩桥墩的自然侵蚀和腐烂等缺乏科学有效的保护以及保养和修缮措施,鸭绿江浮桥遗址的木桩桥墩,因常年累月江水的冲刷,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桥墩的木桩自然腐烂严重,很多桥墩的木桩被水流冲倒、冲走,靠近我国一侧第3、4号桥墩主体已经基本不可见。

2008年6月,该处遗址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一直未树立省级文物保护标志。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针对该处浮桥遗址情况,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振安区检察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调查,并对现场进行了勘验,进一步明确了浮桥遗址保护中存在的问题。2020年5月11日,振安区检察院与振安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振安区文旅局)及文物所进行磋商。检察机关通报了调查情况,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同,表示将采取措施予以整治。2020年6月10日,振安区检察院向振安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鸭绿江浮桥遗址木桩桥墩施行抢救性保护措施;同时,依法实行监督管理,解决鸭绿江浮桥遗址省级文物标志设立问题。收到检察建议后,振安区文旅局积极履职。一是针对鸭绿江浮桥遗址木桩桥墩的抢救性保护,建立了由振安区文旅局、振安区文物管理所、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燕窝村委会共同承担的三级安全保护责任体系,由文旅部门聘请一名看护员进行看护;二是与上级部门进行协调,把鸭绿江浮桥前期研究及展示利用工程纳入辽宁省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储备库;三是依法实行监督管理,与上级文物保护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解决浮桥遗址省级文物标志设立问题。2020年9月18日,振安区文旅局对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

虽然振安区文旅局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公益保护事宜积极落实,且曾有过修复保护方案,但囿于原有修复保护方案难度大、可操作性不足,一直难于实施。而且对浮桥遗址抢救性修复的难度高、施工困难、没有可参照的模式,其有效保护需省市层级协调开展。2021年6月,振安区检察院以省检察院督导丹东地区检察机关于2021年6月至10月的“抗美援朝·东北抗联”双主题英烈纪念设施、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将此案涉及的相关上级文物保护部门的职权事项层报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丹东市检察院)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辽宁省检察院)。

接到振安区检察院的情况报告后,辽宁省检察院和丹东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经过三级检察院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查,经检察长批示,辽宁省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办。2021年9月8日,辽宁省检察院立案,成立了三级联动的办案组,研究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针对文物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作出的保护方案存在的难度大、可操作性不足的情况,辽宁省检察院协同市区两级检察院与相关文物部门共同勘查和研究方案,在多方征求意见和收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原址局部桥墩替换+新建展示区进行实物与事迹结合展示”的检察建议方案,并形成了磋商指导意见。2021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辽宁省检察院先后与省文物局进行三次磋商,并就浮桥保护向省文物局发送了保护整治函件,就相关事项的落实达成了共识。2021年9月16日和12月15日,辽宁省检察院与丹东区、市两级文物部门先后两次进行磋商,进一步统一了以“检察方案”为主导进行论证实施的设计方案思路和落实意见。12月29日,省检察院办案组再次赴丹东与振安区检察院和文物部门共同与设计单位协商,为浮桥遗址的具体保护措施的落实奠定了基础。

至此,鸭绿江浮桥遗址保护正式进入到了具体程序的落实之中。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抗美援朝”为主题的红色不可移动文物公益保护类案件。此案具有重大典型意义。一是关注重大主题,体现公益保护的价值。“抗美援朝”是重大的红色主题,也是辽宁及丹东地区全国独有的红色文物保护内容。检察机关能够聚焦重点公益保护对象,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和主动的担当作为;二是三级检察机关接续监督,体现了彻底整改的办案决心。在基层检察院部分实现监督效果的同时,省检察院以在丹东地区开展“抗美援朝•东北抗联”双主题红色文物保护专项活动为契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和办案难点,主动作为,三级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协同办理,推进浮桥遗址的全面保护;三是加强磋商,与行政机关形成保护合力。在办案中,三级检察机关始终与行政机关保护了密切的磋商和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勘查现场,解析问题,细化方案,推动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四是深度参与,为红色文物保护贡献检察智慧。检察机关提出的“原址局部桥墩替换+新建展示区进行实物与事迹结合展示”方案,取得了行政机关的共识,为这一方案的落实奠定了基础,有助于全面提升鸭绿江浮桥遗址文物的地位和影响力,进而推动其成为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红色教育基地。




案例二

沈阳市检察院诉曾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英烈名誉权荣誉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当庭宣判爱国主义教育

【要旨】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不容侵犯。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坚决打击通过微信发布辱骂英雄烈士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的违法行为。庭审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公益诉讼监督员、在校学生等参与旁听,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奉献出一场生动的公益诉讼宣传课和爱国主义教育课。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9日23时04分,当事人曾某某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XX号房间内,使用手机通过微信群聊辱骂在中印边境冲突中英勇牺牲的我国解放军官兵,发布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贬损英雄烈士名誉。曾某某发布不当言论的微信群共有成员229人,其言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4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沈阳市检察院)在依法审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提请复核的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沈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要求,将该线索上报沈阳市检察院。沈阳市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规定,该案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2021年5月27日,沈阳市检察院就本案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并调取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的规定,沈阳市检察院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乌鲁木齐军事检察院联系到英雄祁某某本人和其他四名烈士的近亲属,当面征询了他们对本案被告人诋毁贬损卫国戎边英雄烈士言行的意见。英雄及烈士的近亲属均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同意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7月30日,沈阳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依法对曾某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规定,判令被告曾某某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21年9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沈阳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庭审,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诉讼监督员、在校学生受邀旁听庭审。庭审中,经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和释法说理,被告人曾某某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及证明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十分悔恨,要积极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其不当言论造成的影响。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曾某某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生效后,沈阳检察机关积极适用该法,针对被告利用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的行为,构筑起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坚实防线。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诋毁烈士形象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挑战,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侵犯,通过本案的成功办理,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监督手段引导全社会认识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以“诉”的形式维护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彰显公益诉讼检察担当。并将庭审与公益诉讼宣传、爱国主义教育紧密结合,通过邀请亲历司法实践的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诉讼监督员和在校学生生动传递正能量,助力形成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三

本溪市明山区检察院督促保护彭真、罗荣桓旧居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旧居遗址保护革命文化教育基地建设

【要旨】

革命文物,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可移动革命文物。2021年3月,《辽宁省首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第一批)》公布,本溪地区共有77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入选。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对辖区内多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监管,多方深入调查,准确还原史实,有效实现公益保护目的,不仅促进了红色文物的全面保护,而且推动了地区革命文化教育工作的积极发展。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本溪市检察院)结合地区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现状,在全地区集中开展了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专项活动。本溪市明山区有10处文物、旧址入选《辽宁省首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第一批)》。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明山区检察院)发现位于本溪市明山区辖区内的林枫、凯丰旧居、彭真、罗荣桓旧居、肖劲光、伍修权旧居等三处遗址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旧址原房屋已全部拆除改建居民楼,旧居遗址四周未设立地理界标、宣传牌,未明确划定遗址保护范围和标志说明,遗址保护工作尚未开展,上述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相关的历史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明山区检察院经对明山区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进行全面排查认为,本溪烈士纪念馆、高台子镇革命烈士陵园、平顶山战斗遗址均监管保护较好,但7处最具影响性和代表性的著名革命家旧居保护工作不到位,决定将此作为重点工作对象。

2021年6月,明山区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对林枫、凯丰旧居、彭真、罗荣桓旧居、肖劲光、伍修权旧居等3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不当的行为进行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立案后,本溪市检察院和明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及两级检察院青年检察官先锋队队员根据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标注的位置查找林枫、凯丰旧居、彭真、罗荣桓旧居、肖劲光、伍修权旧居原址,但未能找到。为准确还原历史情况,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结合党史学习教育,组织部分青年干警到本溪市档案部门查阅学习相关资料,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领导对上述革命文物的历史状况、历史沿革和历史意义做了详细介绍。两级检察院干警在传承红色革命历史、激发爱国爱党热情、拓展党史学习方式的同时,对该处革命文物的历史有了全面丰富的认识。

在本溪市明山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明山区文旅局)的大力配合下,并社区工作人员和居住在此地的群众确认下,确定本溪市明山区永明路44号居民楼在改建前为检察机关查找的革命遗址。上述三处旧居原系一处建筑物,曾有6位革命先驱在抗战胜利后先后在此居住。原建筑物在城市开发建设改造时已全部拆除,现均建为普通民宅楼宇。此处旧居遗址保护工作尚未开展。明山区检察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溪市明山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明山区文旅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单位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位于明山区北地街道办事处永明路44号的林枫、凯丰旧居、彭真、罗荣桓旧居、肖劲光、伍修权旧居实施遗址保护。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明山区文旅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方案,报请地方党委、政府同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资金、定制文物保护标牌。在此过程中,明山区检察院与明山区文旅局共同就本行政区域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情况向区政府、区委宣传部门进行汇报,共同争取整改资金,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时,对于宣传牌的样式、内容以及标志说明等整改内容,检察机关也积极参与出谋献策,最终得到了明山区委宣传部门的审定通过。截至2021年10月12日,标牌等标志已安装设置完成,整改事项全部落实。

为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延伸检察建议的社会效果,明山区检察院又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保护状况、整改所需时间不同的实际情况,分别于2021年9月16日、9月26日、10月18日对其他未得到有效保护的辽宁省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大会旧址、中共中央东北局和东北民主联军总部机关旧址、辽东军区领导机关旧址等3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分别制发了三份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结合旧址特点实施遗址保护工作。同时,明山区文旅局主动履行了对“水楼子山战斗遗址”的保护监管职责。至此,明山区10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全部得到有效保护。

在四份检察建议均得到有效整改落实后,明山区检察院邀请上级检察院、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领导及文旅、教育部门相关领导,在林枫、凯丰旧居、彭真、罗荣桓旧居、肖劲光、伍修权旧居举行了不可移动革命文物旧址标志说明的挂牌仪式。同时,明山区委、区政府已计划将不可移动革命文物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为红色教育基地,向广大群众及学生宣讲本地革命历史,使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得到保护,革命历史得到传承,红色基因得到赓续。

【典型意义】

一是系统保护。通过集中开展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保护专项行动,将所有文物纳入监督视野,积极推进整改落实;二是形成合力。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注意预判案件效果,分头协调,与行政机关合力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达到了积极效果;三是积极做好“后半篇文章”。落实“保护+弘扬”理念,将文物保护与纪念建党百年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相融相通,进一步挖掘了明山区域内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价值内涵,用革命文物讲好红色故事,拓展了红色文化传播途径,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地区红色资源整合、打造红色教育品牌、推进爱国主义教育开展等工作有机结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案例四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英烈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修缮英烈纪念设施协同治理以点带面明确权属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履职,协助行政机关争取修复资金119.5万元,促使县域内所有烈士陵园得以有效维护、修缮,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注重办案质效,持续跟进发现烈士陵园与地方公墓存在的权属不清、占地面积和管护权限不明等问题,积极推动解决,有效实现了烈士纪念设施的统一归口管理。

【基本案情】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阜蒙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阜蒙县大板镇烈士墓周边杂、草灌木丛生,没有围栏,没有可供祭祀的场地,通往烈士墓的道路为坑坑洼洼的山坡小路,且该烈士墓的墓碑碑文字体风化、褪色严重,已无法辨认碑文,整个烈士墓处于脱管状态,烈士墓应有的庄严、肃穆形象受到严重影响。阜蒙县检察院在调查中了解到,该烈士陵园系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场所。往年清明时节,大板镇内的中、小学生均会前往此地进行英烈祭祀活动。位于大板镇海棠山脚下的阜蒙县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也会组织上万名中、小学生前往此地进行爱国主义精神教育社会实践。然而近几年,因没有顺畅的道路,没有可供祭祀的场地,也没有醒目庄严的纪念碑,大板镇烈士陵园失去纪念和教育基地的应有功能,祭祀活动不能有序开展。阜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对辖区内烈士纪念设施负有管护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曾多次就此事层报上级政府请示予以支持,但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英烈纪念设施受损的现象持续存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7月25日,阜蒙县检察院向阜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管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修缮被损毁的英雄烈士墓,建设满足公共祭祀需求的大板镇烈士陵园,积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烈士陵园设施进行有效监管。阜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工作人员先后对县域内11处烈士陵园进行自查,自查发现,县内烈士陵园由于年久失修、疏于管护,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检察建议内容属实,意义重大。阜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表示,可以组织人员对烈士陵园内的杂草和垃圾进行清除,但修缮工作需请示县政府申请到资金后进行。

面对烈士陵园破损失修现象持续存在的问题,阜蒙县检察院主管领导带领检察干警多次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相关乡镇政府沟通协调,向行政机关表明了检察监督目的及履职依据,认为履职不可流于形式,并就辖区内烈士陵园的基础设施维护、日常管护、权属、占地面积等事宜进行交流协商,共同研究制定“保护阜蒙烈士陵园”公益方案。经多次沟通联系,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省、县政府共拔付维修款119.5万元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修缮阜蒙县域内11处烈士陵园。相关乡、镇政府积极制定烈士陵园修缮工程方案,组织完成招投标工作后立即组织工人施工。2019年9月,县域内11处烈士陵园修缮完毕并对外开放。

“9.30英雄烈士纪念日”前夕,阜蒙县检察院干警到大板镇烈士陵园、阜蒙县(沙扎兰)烈士陵园等陵园回访,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发现,11处烈士陵园经过几个月的整治均已面貌一新。特别是大板镇烈士陵园,得到极大修缮,不仅新建了宽敞整洁的路面,崭新的护栏,醒目的英雄烈士纪念碑,还妥善修缮了烈士墓,墓碑上篆刻了详细的英烈事迹,恢复了大板镇烈士陵园纪念和教育基地的应有功能。阜蒙县唯一一处烈士骨灰陈列馆也焕然一新,重新铺设大理石地面、更新陈列设施、粉刷房顶和墙体,陈列馆由昏暗的现场变得窗明几净。跟进走访中,阜蒙县检察院还了解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已与第三方签订了烈士陵园管护协议,协议委托第三方对务欢池烈士陵园等多处烈士陵园及周边的设施、环境进行管护,严禁非祭祀人员进出陵园,严禁在陵园内放牧、烧纸及一切与陵园无关的活动,持续维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跟进工作中,阜蒙县检察院发现阜蒙县(沙扎兰)烈士陵园与西园公墓长期存在的权属不清、占地面积和管护权限不明等问题。阜蒙县(沙扎兰)烈士陵园于1994年建立,经多年扩建并命名为西园公墓,属“军地两用”,一直由县民政局下属的西园公墓管理所负责管理。2019年初阜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后,因历史遗留、军地两用、地界面积不清等问题,阜蒙县(沙扎兰)烈士陵园与西园公墓存在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对此,阜蒙县检察院多次督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积极主动履职,厘清阜蒙县(沙扎兰)烈士陵园权属、理顺关系。在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和督促下,阜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阜蒙县民政局多次协商,现场指明地界,并聘请某勘测设计公司于2021年1月对阜蒙县(沙扎兰)烈士陵园、西园公墓部分墓地进行了现场实地勘测,完成勘测划界,面积为14828.618平方米供阜蒙县(沙扎兰)烈士陵园使用。2021年3月23日,阜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阜蒙县民政局联合向阜蒙县政府呈报《关于沙扎兰烈士陵园勘测划界的请示》,请示县政府明确统一归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保护管理。2021年5月13日,阜蒙县人民政府作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沙扎兰烈士陵园勘测划界的请示的批复》,同意将沙扎兰烈士陵园划归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时间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勘测面积14828.618平方米,主要用于建设烈士碑、烈士纪念馆和军人墓地等设施。至此,阜蒙县(沙扎兰)烈士陵园权属状况、占地面积和地界全部厘清,阜蒙县境内的烈士陵园全部归口阜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实施保护管理。

为提高人民群众保护英烈纪念设施的意识,推动全社会崇尚英烈、参与公益保护氛围的形成,阜蒙县检察院特邀阜新电视台综合频道记者对公益诉讼保护英烈设施案进行了公开报道。此外,正义网、辽宁法制报、阜新日报进行了刊载,阜新检察、辽宁检察微信公众号进行了专题发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后,阜新地区首例英烈权益保护领域案件,对阜蒙县城内烈士陵园保护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一是争取各方支持,破解孤军奋战难题。对于年久失修的烈士陵园,阜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因苦于资金短缺而迟迟没有进行有效修复。阜蒙县检察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发出检察建议后,积极协调各方,帮助行政机关减少、破解办案阻力,理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促进行政机关有效履职,从而切实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是监督不流于形式,以点带面,办理一案治理一片。阜蒙县检察院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扎实开展监督工作,在发现问题线索并完成前期调查后,第一时间与行政机关沟通联系,与行政机关共同努力,最终推动了全县范围内的烈士陵园的有效修缮、维护,还推动厘清了阜蒙县(沙扎兰)烈士陵园权属状况、占地面积和地界,检察监督效果显著;三是完善引导公众参与公益保护,借助媒体平台宣传公益诉讼工作,不仅展示了工作成效,还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的知晓度和认同感,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五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赵尚志故居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革命文物消防安全公开听证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革命文物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行政机构改革中行政机关权责不明的问题,厘清相关行政机关在保护革命文物中的职能职责,让革命文物得以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赵尚志将军,汉族,辽宁省朝阳人,生于1908年,1942年2月12日壮烈牺牲,年仅34岁。赵尚志将军是东北抗日联军创建人和领导人之一,东北地区最早的共产党员之一,是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赵尚志故居位于朝阳县尚志乡尚志村,为二重四合院,内设一门忠烈馆、赵尚志将军半身塑像、国民私塾学校、民族英雄赵尚志之碑等设施。故居内征集了赵尚志家曾经用过的铁锅、胆瓶、书柜和其父赵振铎教导赵尚志读过的《古文观止》《香草笔记》等珍贵文物。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县检察院)对全县红色资源进行全面排查中发现,赵尚志故居存在年久失修及相关消防配套设施不到位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经朝阳县检察院调查核实,赵尚志故居于2021年3月16日被确定为辽宁省第十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文物类),现故居的管理维护由朝阳市赵尚志纪念馆负责。虽历经多次维修,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故居广场路面损坏;故居墙体开裂,檩木开裂;故居共有房屋18间,窗户32扇,窗棂经风吹日晒雨淋,年久失修干裂,不能正常使用;电线直接在木质建筑上布线,只有正房和打更室通电,线路已经老化,极易引发火灾;外面有井一眼,因水位下降供水不足;故居内仅有灭火器、消防灯等简单消防设施,没有防火预案、没有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员;展板已褪色发黄不能真正起到宣传的作用等等。上述情况,一旦发生火灾,将对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故居以及故居内文物造成破坏性毁损,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2021年7月8日,朝阳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为推动有效保护,针对该案办理中发现的,该革命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行政机构改革中行政机关权责不明的问题,2021年7月20日,朝阳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赵尚志故居公益保护案的听证员,朝阳市赵尚志纪念馆、朝阳县文旅广电局及该局的文物管理所的相关领导和同志参加了听证。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出示了赵尚志故居存在安全隐患的证据,建议相关部门理顺职能职责,及时采取有效举措保护纪念馆及馆内文物安全。听证员表示,赵尚志将军是朝阳县人民的骄傲,也是朝阳人民的骄傲,更是中国的骄傲,朝阳县检察院对赵尚志故居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立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朝阳县一直努力想把赵尚志故居建设好,但故居现在归朝阳市赵尚志纪念馆管理,相信在省、市的大力支持下,一定会建设得越来越好。希望赵尚志纪念馆作为市级单位多为维护赵尚志陵园、赵尚志故居争取资金,使市、县形成合力,建立机制,尽快把维护和改造资金落实到位。朝阳市赵尚志纪念馆表示,感谢朝阳县检察院的介入,对赵尚志故居开展红色资源公益保护,他们会全面履行故居的管理和维护职责,并督促资金尽快到位。朝阳县文旅广电局表示,他们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开工,保质保量地完成故居修缮、绿化、安防、消防、厕所等全面改造。听证会后,朝阳县检察院向赵尚志纪念馆、朝阳县文旅广电局公开宣告检察建议,建议两个单位依法全面履职,消除赵尚志故居存在的消防等一系列安全隐患,尽快完成赵尚志故居全面改造,向赵尚志将军殉国80周年献礼。

截至目前,经检察机关跟进调查,赵尚志故居主体工程改造已全面完成,故居广场路面得以修复;用电线路已更新改造;蓄水井、消防安全设施及器材等日渐完备。

【典型意义】

一是明确保护重点,传承红色基因。朝阳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对重点文物加强保护,为红色基因传承创造了条件;二是理清职责,推进文物保护落实。以公开听证推动朝阳市赵尚志纪念馆、朝阳县文旅广电局等相关部门的协同和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完成了赵尚志故居的全面改造工作,以此向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献礼。三是促进红色资源传承与党史学习教育融合。将红色资源保护与党史学习教育同频共振,积极发挥红色文物的宣传教育作用,使文物的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扬。




案例六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18座疑似英烈无名墓地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座谈磋商

【要旨】

每个向死而生的生命背后,都有一段不应被忘记的英勇故事;每一个热烈燃烧的忠魂之中,都蕴藏着不屈不挠的民族精神!历史不应被遗忘,英雄应该被铭记,无名英烈也不应被遗忘。英烈权益、英烈设施属于宝贵的历史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也是时代精神的坐标,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发现无名墓地疑似英雄烈士墓后,采取实地调查、与行政单位磋商座谈、发送检察建议、开展公益诉讼讲座等多种方式,提升对散葬烈士墓的保护意识,丰富保护内容,落实保护措施,有力地推动了英烈尊严和社会公益。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葫芦岛晚报上一则题为《这是一个老兵和村民们多年的心愿:让葬在山坡下的无名烈士回归陵园》引起了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城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的注意。根据零散资料记载,1948年9月12日前夕,解放军冀查热辽军区独立6师在“干柴岭—砬子山—团山子”一线布控阻击国民党五十四军,打响了辽沈战役的第一场战斗—“砬子山阻击战”的第一枪,此战激烈异常,很多牺牲的战士被安葬在白塔乡塔沟村红砬山山坡上的18座无名无碑墓中,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管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发现线索后,兴城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深入当地开展调查,走访了解情况,并联系志愿者团队为烈士寻亲。6月23日,检察干警辗转找到白塔乡塔沟村村书记,深入到墓地所在地进行实地勘察。实地勘察发现,18座坟墓看起来更像矮矮的土丘,杂草丛生。办案组通过村书记询问了在当地生活、亲历过战争的几位九十多岁高龄老人。6月25日,检察干警又联系到葫芦岛地区为烈士寻亲志愿者团队负责人,其出具了一份《葫芦岛地区为烈士寻亲志愿服务团关于白塔乡塔沟村红砬子沟坟茔的情况说明》。通过各方调查及实地走访,兴城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初步判断这18座无名无碑墓疑似烈士墓。

为切实提升县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党史学习教育中红色阵地作用,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3部门《关于建立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5日共同下发《通知》,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全国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要求对照“信息校核、规范整修、有效管护、宣传教育”四个“全覆盖”工作标准,对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特别是散葬烈士墓管理保护工作存在墓体损坏、环境恶劣、管理缺失等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和保护管理。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兴城市检察院与兴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于7月,共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磋商,就如何确认烈士身份问题、确认身份相关的法律依据展开讨论,交换意见,探讨下一步工作如何开展。8月12日,兴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台《兴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专项行动方案》,对该市烈士纪念设施硬件水平不高、设施不够完善和存在散葬烈士墓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细致深入地摸底排查。该专项行动从2021年8月持续至2021年底,分为动员部署、自检自查、调查取证、计划迁葬、总结反馈五个阶段,并提出了建立协调机制、强化工作力量、加强法制宣传等工作要求。

经过一个多月共同的摸查准备工作,8月30日,兴城市检察院与兴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白塔乡政府和社会爱心人士一起到白塔乡塔沟村,就塔沟村现存18座无名无碑墓安葬者的身份认定问题再次召开座谈会。塔沟村佟某等五位知情老人在座谈会上向与会者讲述了当年的的所见所闻,葫芦岛烈士寻亲志愿者团队负责人介绍了其所掌握的历史资料。会后,塔沟村党支部书记带领一行人到墓地处,现场进行了指认,白塔乡政府和塔沟村村委会也出具了相关证明。根据葫芦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葫芦岛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专项行动实施计划》中关于“对于有乡镇村民指认的无名散葬烈士墓,在做好详细记录的基础上,按照‘应迁尽迁’的原则,依据《烈士安葬办法》就近迁入到县级以上烈士陵园内集中管护”的精神,可以确认白塔乡塔沟村18座无名墓地安葬者身份为砬子山阻击战中牺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9月下旬,兴城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受邀为兴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公益诉讼宣讲,进一步加深了对彼此工作的了解。

2021年10月9日,兴城市检察院向兴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送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退役军人事务局将该处18座无名无碑坟墓确认为烈士墓后,将其纳入辖区管理保护体系,明确责任,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加强与辖区内街道乡镇的沟通,切实履行职能;加强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教工作,营造崇尚英烈、捍卫英烈的良好氛围。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兴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专班开展进一步的调查走访、座谈,召开四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部署落实18座无名无碑墓的身份确认和整修工作,针对无名烈士信息逐一进行校核覆盖,制定工程实施方案,科学测算资金需求,保证配套资金落实到位,以确保每一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和散葬烈士墓得到规范整修。10月14日,兴城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形成了《关于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经费的请示》上报市政府,暂定于2022年清明节期间,将包括查实的18座无名无碑墓在内的散葬在农村乡镇的烈士遗骸(骨灰)迁入兴城市烈士陵园集中统一管理。

【典型意义】

英烈权益、英烈设施是不可再生的精神坐标。兴城市检察院聚焦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难点——散葬烈士墓的管理和保护,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协同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的职能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发检察建议、开展座谈交流、讲座等多种形式,让“烈士英魂有归处”,维护了英雄烈士的荣誉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以“检察蓝”护卫“英烈红”,为营造全社会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的良好氛围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文字:王刚

编辑:隋倩倩

校对:柳月

审核:王忠贤

监制:张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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