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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辽宁检察机关发布打击毒品犯罪示范性案(事)例

时间:2022-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6月26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发布4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暨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示范性案(事)例,以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领全省检察机关立足办案职能,进一步推动完善寄递安全统筹监管,不断推进毒品犯罪的检察治理。

此次发布的4件示范性案(事)例分别是: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尤某某等人非法持有毒品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卢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和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典型事例。

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落实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依法能动履职,努力开创新时代禁毒工作新局面,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案例一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唐某,男,1971年3月出生,无业。

王某海,男,1971年10月出生,无业。

2020年上半年,唐某为贩卖毒品,多次委托在成都的王某海帮其寻找货源,王某海遂找到汪某利(另案处理)帮忙。2020年9月27日唐某飞抵成都,通过王、汪二人引荐,唐某从李某胜(另案处理)处以22万元人民币购买一公斤冰毒。当日下午,唐某将上述冰毒藏匿于空调扇内寄往沈阳。当运至申通快递沈阳转运中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缴。经鉴定,毒品净重1000.1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60.1%。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7月2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唐某提起公诉,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王某海提起公诉。2021年10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海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破解零口供证据难题。本案中唐某与上家李某胜无直接联系,通过寄递运回毒品后尚未向外贩卖即被抓获,且唐某到案后始终拒不供述,故唐某的主观故意和交易过程均不明确,为夯实证据、厘清案件事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比对唐某往返沈阳成都的航班记录及充当居间介绍人的王某海的高速公路通行记录,发现二人在2020年9月27日凌晨2点存在时间和地点上的高度重合,并抓住该突破口,在审讯时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化瓦解两名被告人之间的“默契”,成功固定了毒品交易过程这一核心证据;要求公安机关扩大取证范围,调取唐某在案发前两个月的通话记录并向其中的可疑人员核实情况,发现唐某在前往成都之前曾委托他人帮忙寻找大公斤毒品买家,从而证实其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的主观目的;结合毒品实物的扣押称重、毒品外包装上的指纹鉴定等客观证据,形成了可以互相印证的、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发挥诉讼主导作用,延伸打击链条。根据办案中发现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检察官认为现有证据能够确实充分地证实成都的贩卖人员李某胜及介绍人汪某利涉嫌贩卖毒品罪,同时唐某事先预约的大公斤毒品买家谢某民亦有贩毒嫌疑,遂开具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对李某胜立为网逃、对汪某利实施异地抓捕,对可能涉嫌犯罪的其他人员进一步补充证据。随后不久李某胜在四川落网并移交沈阳警方,到案后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李某胜、汪某利进行了刑事追诉。

(三)强化跨地区检警合作,督促寄递企业及快递从业者依规经营。本案中,唐某将毒品藏在空调扇中,指使亲属前往成都某快递点寄递回沈。同时,该站点的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查扣该快件后,盲目打电话询问寄件人快递中是否有违禁品,造成唐某与亲属事先通联,客观上干扰了案件侦查。检察机关立足本职,在明确该快递从业人员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启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商机制,多次向外省市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转移相关线索。成都邮政管理部门随即对该快递站点未履行开箱验视、寄递违禁品及违规透露办案信息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决定。

示范性意义

寄递毒品案件是典型的“人货分离”型毒品犯罪案件,往往具有地域跨度大、证据调取难、证据体系单一等特点,且零口供案件较多。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充分发挥客观证据的突破性作用。通过对适用认罪认罚分化瓦解攻守同盟,巩固案件证据。深挖毒品犯罪所涉及的买-卖-介绍-寄递-销售全链条,通过补充侦查、追诉等方式确保可能存在的漏罪、漏犯得到及时追究。强化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跨地区检警协作,对办案中发现的其他地区违法违规现象积极沟通、通报,促进行业强化监管,切实维护寄递安全。

案例二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尤某某等人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尤某某,男,1965年4月出生,无业。

王某某,女,1973年9月出生,无业。

尤某某与王某某系情人关系。王某某多次帮尤某某取装毒品的快递,二人共同吸食。2021年11月22日,尤某某再次指使王某某到某超市取装冰毒的快递,随即二人被抓获。侦查人员当场从快递中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11.23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2年4月1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尤某某和王某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11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2月28日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官围绕上线人员的情况、毒品的称量、王某某对其领取快递中物品的主观故意等开展侦查,力求准确认定行为人的定性并确保毒品扣押、称量方面的合法性。

(二)准确认定罪与非罪。1.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占有、携带、藏有等方式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因此认定王某某是否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其明知快递内藏有毒品,检察机关针对王某某在案发前是否明知尤某某通过快递方式购买毒品、是否明知快递中隐含毒品、是否与尤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等方面详细核实相关证据,明确王某某领取快递时知道快递中应该含有毒品,确定王某某具有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2.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为尤某某租住其姐的房屋容留王某某吸毒,已构成容留吸毒罪。检察官经讯问王某某得知,王某某已购买该房屋(未过户)并在此居住,随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尤某某姐姐及其亲属的证言等证据,证实王某某供述属实。因证据发生变化,检察机关未认定尤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梳理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建立2022年受理寄递违禁品台账,梳理相关案例,对邮寄违禁品种类、快递公司类别、名称进行分类汇总,梳理快递公司及监管部门存在的管理漏洞,发现问题向相关快递公司及监管部门通报“七号检察建议”并就相关落实情况持续跟踪。

示范性意义

利用寄递方式流转毒品不仅降低了犯罪成本,而且导致发现、监控以及查获毒品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吸毒人员通过网络渠道购买毒品,贩毒者将毒品邮寄至购毒者,一般不将购毒人、贩毒者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购毒者原则上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案的贩毒分子将毒品藏匿于鞋跟内部,在毒品购买者将毒品取出后,贩毒分子还要求其将鞋子邮寄回去再利用。检察机关在落实“七号检察建议”中向快递单位进行通报,要求进一步加强“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筑牢寄递安全防线。

案例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卢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卢某,男,1996年11月出生,无业。

闫某某,男,1998年4月出生,无业。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1年12月间,卢某、闫某某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先后以人民币200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王某某、闻某某贩卖“上劲”电子烟。其间,卢某为掩饰其中1900元毒资的来源及性质,让其朋友裴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笔资金从支付宝转移至其微信。

2021年12月22日,侦查机关将卢某、闫某某邮寄给闻某某的“上劲”电子烟查获,经检测,该“上劲”电子烟烟油中检出合成大麻素,毒品重0.5克。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2年4月15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卢某涉嫌贩卖毒品、洗钱罪,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6月16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卢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对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追加洗钱犯罪事实。2021年12月30日,检察官通过侦检监督办公室平台提前介入本案侦查,全面审阅卷宗、细致梳理相关证据,召开侦诉联席研判会议。检察官提出从现有材料看,卢某让其朋友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笔资金从支付宝转移至其微信的行为系为逃避侦查,有意掩饰其所赚取毒资的来源及性质,可能涉嫌洗钱罪。据此建议侦查机关补充为卢某转账的人员的证言、转账记录、购买毒品人员的尿检结果等证据。侦查机关进一步收集完善证据,于2022年3月16日以卢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闫某某贩卖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对毒品犯罪打财断血,从源头上打击涉毒犯罪。毒品犯罪是逐利型犯罪,犯罪分子在获取利润后,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转移、清洗犯罪所得及收益。针对此情况,检察官在办理本案时向审判机关提出没收卢某、闫某某违法所得的申请。审判机关于2022年6月16日判决没收卢某、闫某某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既达到了追赃挽损的法律效果,又对毒品犯罪的预防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三)深入涉案寄递企业走访,推进“七号检察建议”落实。案发后,检察官深入涉案寄递企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并听取相关负责人介绍、查看登记台账、演示过机安检过程等方式,全面了解寄递程序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并就进一步细化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的操作规范、强化安全监管力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同时,与寄递部门建立信息互联互通长效机制,建立常态化联络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区,积极推动“七号检察建议”落实落地。

示范性意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转移资金等行为的,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检察机关在办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时,要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罪,深挖犯罪线索,加大追捕追诉与各类上游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新型毒品的打击力度。合成大麻素是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属于新型毒品。该起案件,将合成大麻素物质添加入普通电子烟油中,被冠以“上劲”电子烟予以贩卖,具有更强的成瘾性和迷惑性,应依法予以打击。

典型事例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落实“七号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七号检察建议”以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落实“七号检察建议”的工作方案》,定目标、定举措、定时间、定任务,并将“七号检察建议”确定为2022年重点工作推动落实。

一、以案例为切入点,推动堵塞监管漏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底办理一起利用寄递渠道贩运冰毒(约4克)案件,被告人田某某用收件人的微信昵称代替实名收件信息,将毒品夹带在寄递的运动鞋中寄出,后快递人员在对寄递物品进行过机安检时发现毒品。此案反映出快递企业存在对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以本案为切入点,组织召开“守护寄递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公安机关、邮政管理局、快递协会、快递企业代表,以及部分在鞍党的十九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应邀参会,并参加了本案庭审旁听。会后前往辖区内寄递网点开展走访,现场查看快件安检、分拣作业,核查寄递安全制度等工作落实情况。会议重点讨论了寄递行业存在安全制度执行不到位、从业人员防范意识不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整治力度还需加大等问题。提出各部门要多管齐下,加大宣传力度,优化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消除监管盲区,截断利用寄递行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渠道。

二、加强行刑衔接,助推寄递企业源头治理。为进一步压实寄递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寄递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还会同鞍山市邮政管理局、鞍山市快递协会及多家快递企业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将寄递安全、禁毒教育与快递从业人员入职培训相结合,共同制作了寄递行业安全防范科普系列视频,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要求全市2000余名快递从业人员对科普视频转发点击收看,补齐快递员从业第一课。小视频作为快递从业人员口袋里的“安全警示牌”,时刻提醒快递员们要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绝对不允许在快递里夹带禁寄、违禁、危险物品,发现通过快递运输毒品等违法行为要积极进行举报,守护群众包裹里的安全。

三、与大学校园、社会公益组织共建,推动构建共同守护寄递安全综合治理大格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与“郭明义爱心团队振峰公益分队”、辽宁科技大学、鞍山师范学院协同共建,于6月16日签订了《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守护寄递安全检校共建实施纲要》,在全市12000余名志愿者和两所在鞍高校30000余名师生中发动“落实七号检察建”“守护寄递安全、抵制毒品犯罪”专项行动,提出五项举措,一是制发《守护寄递安全倡议书》。经“郭明义爱心团队振峰公益分队”发起人、鞍山市禁毒大使朱振峰授旗,成立“守护寄递安全”检校联合公益分队,向在校大学生发出倡议,号召守护寄递安全,从我做起,倡导广大学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推动检校联合守护寄递安全。二是开设“守护寄递安全”主题课程。将“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守护寄递安全”纳入两所高校新学期安全教育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包括“七号检察建议”制发背景,“三项规定”内容,典型案事例,大学生常见违反寄递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类型,如何防范寄递安全隐患等。三是定期开展典型案例进校园活动。建立涉寄递安全案件常态化听庭机制。检察机关可以邀请学校教师、学生代表参加庭审旁听或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以案说法,引导师生进一步理解“七号检察建议”,营造校园安全氛围。四是加大检校联合宣传力度。以“6.26”国际禁毒日、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为契机,通过检校联合实地走访加强“七号检察建议”的宣传。绷紧“寄递”安全弦。五是设立举报寄递安全违法犯罪举报渠道。如有学生在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或疑似禁寄物品,可以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或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开通的专门举报电话。检校双方设专职联络员,定期对举报信息汇总分析,共同防范打击寄递渠道违法犯罪行为。

四、依托城市精细化管理,发动全民共筑寄递安全防线。“6.26”前夕,鞍山电视台城市精细化管理类栏目“品质城市,我行我绣”对铁东区检察院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访谈,向全市市民普及“七号检察建议”内容,号召广大市民从我做起,依法用邮,合法寄递,收寄邮件使用真实身份,不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不冒用他人身份,积极配合快递开箱验视、实名登记,发现涉寄递安全违法犯罪线索能够及时报案,全社会共同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由寄递安全治理的“点”向市域社会治理的“面”辐射延伸,携手筑牢寄递安全“防火墙”,共同守护美好生活。

示范性意义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多措并举,积极推动“七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通过加强“行刑”双向衔接,与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优化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力求消除监管盲区。通过联合有关部门实地走访、现场查看快件安检、分拣作业,核查寄递安全制度等工作落实情况,指出寄递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寄递企业压实责任。通过以案说法,揭示寄递违禁品常用手段,讲解如何甄别违禁品及应对方法,指出企业未落实寄递安全制度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加大溯源治理。通过制作小视频,讲述寄递安全知识,提升寄递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从业人员素能培训,确保寄递安全。通过联合高校、社会公益组织积极进行检校共建,发动青年在校学生凝聚法治力量。通过广泛开展社会面宣传,探索将寄递安全纳入地方平安建设体系、市域精细化治理体系,积极营造共同维护寄递安全的社会氛围,共同筑牢寄递行业安全防火墙,助力新时期寄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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