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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案例入选最高检“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2-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紧盯食药领域公益损害新问题深化溯源治理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2件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紧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关注的新问题,并对如何办理新类型案件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诉邹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12件典型案例中,涉及食品安全领域案件4件,药品安全领域案件8件。其中8件药品领域典型案例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包含药品生产质量、非法经营、虚假宣传、医疗机构用药安全等多类问题。

今年2月,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对一批“消”字号产品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药物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挂牌督办。贵州省紫云县检察院、浙江省江山市检察院分别督促卫健部门对非法添加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行查处,并推动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体现。

这批典型案例突出了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磋商、提出检察建议、召开听证会、提起诉讼、跟进监督“回头看”等多种方式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加强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对民生热点问题深化溯源治理,推动系统整治行业内共性问题。如山西省检察院磋商督促省卫健部门对违法开具处方药的医师及相关人员依法查处,推动全省开展医疗机构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问题排查整治专项活动。此次还发布了3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有效震慑和警示了潜在的制假售假违法者。

据统计,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3万件,同比上升10%。其中,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6万多件,督促查处假冒伪劣食品48万千克;办理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000多件,督促查处假药劣药和走私药品1400余千克。

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聚焦群众关心关切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通过加大自办案件力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引领各地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抓实抓细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诉邹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产销售假药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犯罪,可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自2019年1月开始,邹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网络上投放虚假广告、假冒著名医院医生电话接诊推销等方式,将从网上购买的成分不明的粉末进行制剂、包装、冒充“清肤消痒胶囊”“百草血糖康胶囊”“脉管舒灵胶囊”等不同种类的药品,销售至全国各地。截至2020年12月2日案发,共计销售金额581万余元。经鉴定,邹某等人生产销售的42种药品均为假药。

【调查和诉讼】

2021年3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甘井子区院)对邹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公益诉讼立案,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2021年4月12日,甘井子区院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邹某等人共同承担销售金额3倍惩罚性赔偿金1743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0月9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邹某等人十五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邹某等被告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利用网络制售假药,数量大,销售范围广,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公诉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最大限度追究严重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有力震慑了犯罪,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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