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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密织公益诉讼协作网络

时间:2021-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近日,省检察院与省残疾人联合会完成了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意见的会签工作。至此,省检察院与相关行政单位间的省级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已达17个,已然构建起更加广泛、更为严密的公益诉讼协作网络。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以来,省检察院积极与相关行政机关加强沟通,通过不断丰富和完善与各单位、各部门的协作机制,全方位助推各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深化和拓展。在会签的协作意见中,与生态、自然资源(国土)、住建、水利、市场监督、退役军人事务等职能部门会签文件8份,与河(湖)长办、湾长办会签协作意见2份,与军事检察院、海警部队签订专项协作意见2份,与相关审计部门和省法院会签协作意见3份,与残疾人联合会、律师协会等单位签订协作配合意见2份。

这些机制性文件不仅明确了各方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职能定位,也建立了信息沟通、办案协作、共同治理、理论研究和队伍建设等全方位的协作体系,为辽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奠定了全面系统的制度体系,推动我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不断深入。

立足办案,积极发挥协作优势

建立协作机制的目的,在于有效推进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配合。今年8月,在沈阳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盲道公益诉讼起诉案件中,省、市、区三级检察院与省残疾人联合会加强沟通和磋商,最终不仅由残疾人联合会出具了专家意见,推进了案件办理,而且推动达成了双方的协作意见。通过协作意见的会签,省检察院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强化了在残疾人保护领域全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的协作配合。

延伸基层,推动制度有效落地

为保证协作配合工作能够落地生效,省检察院与各行政部门着力加强在办案中对下指导和督导中的协作。在去年下半年普兰店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中,省检察院和省生态环境厅成立联合督导组,同步推进办案和治理工作,并在普兰店建立了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示范区,对基层办案和治理工作进行了有益尝试。2017年以来,全省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以会签文件的形式,与行政机关、部门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131个,其中市级54个、县(区)级77个。

把握契机,推进协作先行先试

随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领域的不断扩展,省检察院密切关注各方动态,积极对相关领域进行开展先行先试。2020年,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与沈阳军事检察院会签了协作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军地互涉公益诉讼办案规范》,有力地推进了涉军公益诉讼办案工作。今年6月,省检察院会同北部战区、沈阳军事检察院共同到海警机构进行调研,并顺利出台了军地检察机关与海警机构的协作配合意见,为开拓海洋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奠定了基础。

因时而变,不断修正协作内容

2017年,省检察院与原省国土资源厅会签了协作意见,该意见在推进公益诉讼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自然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推进,特别是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自然资源厅业务范围扩大,职能更多元。为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去年下半年,省检察院与自然资源厅重新修订了双方的协作配合意见,内容更全面,条文更具体,为推进相关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创造了条件。

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诉讼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创新,既需要顶层设计的推进,更需要基层实践的探索。近年来,省检察院始终注重加强与省法院的协调和配合,不仅在2017年出台了指导意见,并于2020年会签了《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联动机制的意见》。在两个意见的基础上,检法两院积极加强类案和个案办理中的沟通,并结合法院管辖改革,探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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