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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配合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助力完善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体系的意见》

时间:2020-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完善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张军检察长关于同步抓好防控工作和日常检察工作的要求。3月9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配合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助力完善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意见》要求,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高检院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社会治理放在职能重心,把握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中的准确定位,以公共卫生安全为主线,聚焦突出问题,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提出,在疫情防控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中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一要坚持标本兼治,将配合防控和助力治理相结合。既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又要认真分析问题,研究对策,通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助力完善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体系;二要坚持协同配合,在疫情防控和完善治理体系中形成合力。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和完善公共卫生安全治理的专业性特点,切实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作,区别形势变化和工作特点,优化公益诉讼程序和方式,达到最佳司法效果;三要坚持内外兼修,实现专门领域专业化能力和办案工作水平同步提升。要切实加强理论研究,深入探索公共卫生领域专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特点和方式,进一步增强办案的科技含量,强化办案效果。同时,加强队伍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整体能力和办案水平。

《意见》明确,既要加强疫情防控中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又要通过公益诉讼助力完善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体系建设。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有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积极稳妥有效助力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证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推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一是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强统一领导,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准确把握案件办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线索获取、调查取证等方面相互配合和支持,保证案件的高质量和高效率;三是要结合办案,加强疫情防控的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和依法防控意识,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四是要注意办案安全,特殊情况可事先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加强办案工作中的相应防护措施。

要找准切入点,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主线,从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生物安全等方面,全方位助力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体系的完善,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司法保障作用。一是围绕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深入研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结构和重点环节,明确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管理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尺度和弹性,增强协同效应,做好相应的公益诉讼保障预案,明确工作内容和方式,助力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依法有效实施;二是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将可能导致重大公众卫生安全隐患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情形作为公益诉讼办案工作的重点。要紧紧抓住野生动物保护、农村畜禽养殖场所、屠宰场所安全、集贸市场管理、危险废物处理、城市家庭宠物管理等传染病易发环节,切实加大办案力度,促进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到位。同时,通过个案和类案分析,发现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治理建议,防微杜渐;三是围绕食品药品安全,聚焦可能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养殖种植、食品安全标准检验、生鲜、肉禽的检验检疫、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药品、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和处理等环节,严格落实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全过程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四是围绕生物安全,积极探索生物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技术应用、生物安全管理、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等工作,在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安全、防范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研究、开发和应用生物技术、生物医疗应用等方面,通过依法保障生物安全促进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意见》对加强相关领域的了解和学习、不断提高在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专门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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