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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检察机关探索办理一起附条件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19-11-13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11月6日,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检察官将一份附条件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决定书送达海城市生态环境局。这标志着《辽宁省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试行以来,第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入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在海城市腾鳌镇单家村村东侧,常年露天堆放着多个储油罐和200升容量的铁桶,在储油罐和铁桶内储残留有大量的不明危险废物,部分铁桶已经破损,流出的废物使地面土壤不同程度地受到污染,持续的异味影响了周围村民的生产和生活,引起村民们不断上访。4月16日,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初步调查后,决定立案。并于6月12日向海城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对相对人污染环境行为作出处理,并消除污染情况。

海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检察建议后,会同腾鳌镇政府,对该处危险废物进行了初步处理,设置护坡、护栏防止污染扩散,并对危险废物进行了初步鉴定。但因无法找到行政相对人,并在资金落实、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理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客观困难,到整改期结束时,尚未完成对危险废物的彻底清除。8月初,海城市生态环境局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针对此情况,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在跟进调查中,进一步核实了海城市生态环境局的整改情况及存在的客观困难,并督促该局采取得力措施落实整改。海城市生态环境局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进一步整改的处理方案,包括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危险废物的类别与编号进行鉴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完成危险废物的专业化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组织相关单位根据土壤检测情况,对受到污染的土壤进行挖掘和清运,并用合格土质进行回填,保证恢复原有地貌。整个整改过程预计在明年4月底前完成。

针对海城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理方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标准》的规定,邀请了污染物所在地的腾鳌镇政府和有关专家,在10月底共同对处理方案进行了评估,并现场听取了海城市生态环境局的情况说明和意见。经过评估,认为该方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该处危险废物的处理奠定了基础。但方案中还有一些客观因素没有考虑到,可能会对污染源和污染环境的整治带来影响。同时,也可能因该局怠于处理而影响整治工作如期完成。评估结论认为可按该处理方案加快处理进度,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监督。在此基础上,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制发了《附条件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决定书》,根据行政机关提出的处理方案以及评估报告的意见,以2020年4月底为限,如行政机关如期完成整改,则终结案件;未如期完成,将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据办案人介绍,附条件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对行政机关虽积极履职、但因客观原因未完成整改的案件予以规范有效的监督。既保证行政机关积极推进整改,又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诉权,体现了司法监督的权威性,使跟进监督工作进入有效的规范程序之中。特别是附条件不起诉与起诉、不起诉三种案件处理途径相结合,可以有效解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环节完成后案件处理的周延性,体现检察监督的规范化。

据了解,10月16日《标准》正式试行后,辽宁省检察院近日已下发《标准》补充文书样本及说明,针对《标准》中增加的《线索评估报告》《起诉审查意见书(附条件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适用)》《附条件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决定书》等文书制发样本,并就《标准》的适用,特别是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适用条件、重大公益损害案件线索的处理等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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