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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台 《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标准(试行)》

时间:2019-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2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二〇一九年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这部以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质量为聚焦点,以探索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创新路径为创新点的标准规范,正式实施。

2018年下半年以来,辽宁省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主动意识到案件质量问题的隐忧,先后开展了公益诉讼案件大评查、案卷文书规范化和规范案件监督切入点等工作,特别是按照高检院行政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的统一部署,对案件进行了全履盖、深层次的排查和评析,对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整改。为了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深入发展,代检察长李成林把公益诉讼作为一把手工程,把提升公益诉讼案件质量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作为突破口,以提升案件质量为抓手,以探索办案创新路径为推动,着手制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全流程、动态化的办案标准。从2019年4月中旬到10月中旬,期间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上报高检院审查并围绕回复意见进行修改,先后经过5次系统修订,最终完成了《标准》并上报检委会通过。

《标准》共分为七个部分,其中包括线索及立案、诉前程序、起诉、二审程序、审判和执行监督、案件效果评价标准等主体部分以及附则。《标准》体现出以下突出特点:第一,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质量要求,是案件在程序、实体以及文书等三个方面的基本标准体系;第二,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全流程标准。《标准》立足全程化规范,规定了从线索评估到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全程标准要求;第三,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办案程序的创新性和探索性。《标准》探索性地提出附条件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补充了证据收集的途径和内容、突出重视对案件线索的评估、将行政公益案件审判和执行监督内容具体化等,体现了创新精神;第四,《标准》对办案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通过加强对程序的完备性、实体认定和处理的准确性、法律文书的司法化等全方位要求,为提升办案质量、提高公益诉讼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打开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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