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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州丨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21-09-23  作者:  新闻来源: 大连市金州区检察院

近日,大连市金州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韩某等四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宣判,四名被告被判处刑罚的同时需要就各自的犯罪行为在省级以上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其中被告袁某某需赔偿涉案鹦鹉的资源损失费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18年上半年某日,被告韩某在大连市金州区某市场,以人民币1000余元的价格向被告袁某某出售亚历山大鹦鹉1只,后鹦鹉在袁某某饲养过程中死亡。此后,被告韩某与姜某某、叶某某通过微信的方式,以人民币18000元和7000元的价格分别出售蓝黄金刚鹦鹉1只和非洲灰鹦鹉1只,案发后两只鹦鹉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三只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S公约)的物种,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0元。此外,被告叶某某购买猪鼻龟1只放于家中饲养,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猪鼻龟亦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物种,价值人民币1250元。

韩某等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金州区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触犯刑法的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均予以支持,遂判决各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在省级以上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其中袁某某需赔偿案涉亚历山大鹦鹉的资源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检察官温馨提示】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环境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在此,检察官呼吁广大人民群众拒绝食用、买卖、猎捕野生动物。同时也提醒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切莫贪图私利而身陷囹圄。保护野生动物,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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