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铁岭市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的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铁岭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及新闻媒体旁听庭审。该案全程公开审理、网络直播,电子证据现场展示。
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夏某某通过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微信、网络等形式,将十余种“三无”性保健品非法予以销售,销售额为人民币17725元。经检测,所售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系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质。2020年3月,西丰县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夏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夏某某虽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了处罚,但其非法销售的行为,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给消费者造成的侵害并未得到保护和救济。
铁岭市检察院收到西丰县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后,通过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诉讼卷宗;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违法行为人;向有关单位收集书证、物证、电子数据,以及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等方式对案件展开调查和收集证据。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不是消费者个人遭受损失或侵害的简单叠加,而是指向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的超个体利益,被告人夏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持续时间一年有余,侵害人数较多,其行为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铁岭市检察院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依法向铁岭市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庭审中,检察官围绕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危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从检察机关是否具有该案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侵权行为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一一进行了陈述,对本案形成了完整的诉讼体系和证据链条,同时对被告人提出了停止侵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