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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一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时间:2020-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上午9时,铁岭市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的全市首例生态环境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Z某某在经营石场挖山采石的过程中,因破坏林地已被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此后在经营采石的过程中,被告在无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破坏林地的行为,2019年Z某某被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单位被法院判处罚金两万元。

无论是司法途径还是行政手段,惩罚不是目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环境保护、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认真履职,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继续受到侵害。

在接到案件线索后,铁岭市检察院立刻对该案展开了审查,办案人员经过现场调查、询问Z某某了解相关案情后,依法认定本案虽已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但部分生态环境仍在受到损害,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二被告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铁岭市检察院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遂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非法占用林地采石的行为和恢复非法占用的林地原状(共计5.81亩)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出庭检察人员依法履行了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进行辩论并发表法庭意见等职责。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诉求,被告委托代理人表示,二被告愿意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接受法律的制裁,对破坏的林地虽然已经做了一部分的植被恢复,但是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求还有差距。环境保护是大势所趋,是关系到民生和子孙的大计,被告以后不会为一己私利而枉顾国法,一定会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要求认真履行。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七人合议庭(三名审判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集体评议后对本案当庭宣判,判决如下:(一)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被告Z某某立即停止非法占用林地采石的行为;(二)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被告Z某某按照《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法人Z某某破坏林地部分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对被侵占的5.81亩林地恢复原状;(三)如被告铁岭市某石料有限公司及被告Z某某未履行判决第二项内容,应支付恢复治理费用10799.62元(该款项汇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专款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铁岭市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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