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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20-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葫芦岛市连山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同公安部门多次赴现场实地勘察,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认定四被告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如何确定费用问题上,与法院、环境保护局多次沟通,灵活把握,委托了当地有资质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机构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就该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查,魏某等4人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租赁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上坡子村场地,在场地内使用废旧轮胎进行国家明令禁止的“土法炼油”,并将燃烧后的炼油残渣堆放在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场地内。经鉴定,该场地周围的土壤属于有毒性危险废物。

本案四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四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污染的土地恢复原状;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费用54000元由四被告人共同承担;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污染废物相关的经济活动。四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且愿意承担修复责任。目前,污染废物已全部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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