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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县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槌落定

时间:2019-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药品安全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着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等诉讼请求,有利于更好地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月15日,由辽阳县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代某某、闫某某销售假药案,一审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刑事部分以销售假药罪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处没收非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二被告在省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闫某某通过淘宝网大量购买药品“骨痛康胶囊”,在明知该药不是国药准字药品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经营的按摩店对外销售,患者丁某服用后产生了口渴、胸痛胸闷等不适症状,经辽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涉案药品均为假药。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其未售出药品,通过本人交待和销售记录统计出售药品金额折合人民币达8000余元。在办案人员的说服教育下,闫某某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待了淘宝网IP地址为安徽省太和县发贷人代某某,代某某到案后,经查明2017年至2018年8月期间,代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出售“骨痛康胶囊”、“枸杞蚂蚁追风胶囊”等几十种药品,给不特定的消费者,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40000余元。 

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了解该案线索后依法介入了解案情,并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认为代某某、闫某某明知药品没有国药准字批号的情况下,通过自身淘宝店铺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药,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有部分假药可能流通在市场,威胁到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法庭询问、出示证据、发表出庭意见等,有力、有节地阐述了代某某、闫某某的行为性质、社会危害等,要求法院除判处二被告刑罚之外,还应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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