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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光等27人重大涉恶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时间:2018-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8月30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石光等27人涉恶犯罪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石光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石光犯爆炸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九年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

据悉,鞍山市检察院在办理此案中,院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安排部署,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明确打击的重点和方向,确保形成打击合力。该市院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派出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制定详细的取证方案,引导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侦查取证,及时有效的收集一手证据,防止证据的灭失和转移,提高侦查效率,并指出下一步的侦查方向。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如何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下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这给检察人员在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诉讼意识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坚持以证据为核心,高度重视对证据的全面、精细化审查,及时完善证据,推敲疑难问题,并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影响面大、犯罪事实多、涉案犯罪嫌疑人众多,是否构成犯罪,更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辞证据进行细致筛选,归纳分析,谨慎确定。

因本案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涉案事实时间跨度大,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之初即成立了专案组,负责审查卷宗40册,制作完成了约27万字的审查报告,约15万字的出庭预案。鞍山市检察院指派五名公诉人组成的公诉团队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运用多媒体同步展示证据。

据了解,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石光通过提供吸毒场所和毒品等方式,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要分子和纠集者,多人参与的犯罪集团,在鞍山市内多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集团通过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进行暴力讨债;通过为赌博提供场所,非法敛财;通过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采取滋扰、哄闹、聚众造事等手段,恐吓他人,介入经济纠纷,获取经济利益;通过以暴力相威胁,劫取公民财物。当石光获悉其被追逃后,继续纠集同案人,准备爆炸物,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与公安机关对峙期间,造成一人死亡。

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鞍山地区一审判决的第一起涉恶案件,案情重大,社会关注度极高,本地多家新闻媒体、人大代表等到庭旁听了判决结果,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本案的宣判使该涉恶犯罪团伙成员依法受到有力惩处,有力打击了鞍山地区黑恶犯罪势力,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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