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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探索六大新举措 又快又准扫黑除恶

时间:2018-09-28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抚顺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围绕检察职能,积极展开与黑恶势力的斗争。日前,市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提高办案效率的意见》,积极探索六大新举措,按下办案“快捷键”,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大打击黑恶势力的力度,确保党中央、省、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落实到位,努力实现办理黑恶势力案件速度快、定性准、效果好的目标。

举措一:提前介入做好证据固定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充分运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公安机关办理涉黑涉案件情况,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发挥“诉前指导”作用,提出补充、完善、固定证据的建议,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提取、收集,避免证据缺失。通过提前介入侦查,熟悉案情,为后续案件审查批捕、审查公诉的快速办理,减少退回补充侦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举措二:捕诉合一提高办案效率

为了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办案人熟悉案情的时间,市检察院在实体审查和程序流转上提高效率,缩短审查时限,批捕、起诉可以由公诉部门的一名办案人员或一个办案组直接承办,然后各分管检察长严格把关,抓紧审批,使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进一步做好协调分工。

举措三:统一标准严格审查程序

检察院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统一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的标准进行统一掌握。受理涉黑涉恶案件当日在市检察院备案,对于拟作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要在决定做出前3日报市检察院审批,必要时市、区县两级检察院可以同步审查,避免因审批造成审查期限延长,经讨论做出不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后,要在当日报市检察院备案。

举措四:限时办案做好审查决定

对于受理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敏感类涉黑涉恶案件,检察院在充分做好提前介入工作的前提下,即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原则上在受理后的3日内做出决定,公诉部门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原则上10日内做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原则上一个月内做出决定。

举措五:简化报告加快审批速度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简化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报告,突出关键要点和重点内容,充分利用统一业务系统,加快检察机关内部审批速度,做好案件汇报工作,缩短领导审批时间,及时形成法律文书,尽快做出逮捕决定提起公诉。基层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涉黑涉恶案件,要在提起公诉前向市检察院汇报,并于提起公诉和收到法院判决裁定当日报市检察院备案。

举措六:精准发力依法快捕快诉

对于涉案人数多、案情特别复杂,审查工作强度和难度大的案件,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组建了专业化办案组,抽调精干力量,做到精准发力,实现了黑恶案件专业化办理。办案组内部人员分工审查,出庭时分工举证质证,形成合力,必要时还可跨级别统一调配办案人员,确保依法快捕快诉。

自《关于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提高办案效率的意见》实施以来,全市两级检察院通过积极实践,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对涉黑涉恶案件限时办案,进一步提高了效率,出重拳对涉黑涉恶势力给予了严厉打击,收获了较大战果,进一步增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效果、法治效果、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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