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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安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时间:2018-10-25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丹东市振安区检察院对司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的恶势力案件在振安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部分市、区扫黑办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及部分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宣判。

此案系市检察院主要领导督办案件,市院多次组织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公诉人加强跟踪监督确保侦查效率效果,实行全程监督、全程留痕。同时,振安院扫黑办根据已发现的案件恶势力线索与市公安局扫黑办召开公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侦查方向和取证方案。振安区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引导侦查人员围绕恶势力犯罪行为特征、组织结构等方面补充完善证据,及时变更起诉追加司某某三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为庭审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司某某在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内,长期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打砸财物、殴打他人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造成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依法认定司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并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庭审中,公诉人以扎实的证据从犯罪构成、行为特征、组织结构、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指控。振安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依法认定被告人司某某为恶势力犯罪,对其以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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