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以来,锦州市检察机关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秉持“早、快、实、效”精神,为破解“毁损环境、牺牲资源”难题,为维护辖区社会公共利益,为百姓营造碧水蓝天的生活空间砥砺前行。
2018年2月13日,由凌海市检察院担任公益诉讼人的两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已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两案是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以来,锦州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民事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下,由锦州市检察院指导地区院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
这两起案件线索系凌海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经与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沟通协商后,决定启动“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锦州市检察院多次到凌海市检察院对两案的办理及法律适用进行部署和指导,并到凌海市环保局、凌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价格评估公司协商起诉、鉴定及评估等相关事宜。
现查明,2016年10月和2017年3月,被告段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手续且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直接向其租用的无防渗漏措施的凌海市某防水材料厂院内倾倒大量油泥废料。经鉴定,该厂院内的油泥为危险废物。经评估,被告段某某倾倒油泥废料共计205.26吨,治理受污染土地费用预计需要人民币263,535.83元。
另查明,被告张某某在未办理行政许可和环评手续、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租用凌海市某原部队大院,于2016年7月左右,雇佣被告人杨某某陆续向该院内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地上及土炕里倾倒大量油泥废料。经鉴定,该院内的油泥为危险废物。经评估,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倾倒油泥共计663.779吨,治理受污染土地费用预计需要人民币958,465.60元。
经查询,凌海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法定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环保组织,故上述两案由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凌海市检察院对上述两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恢复土地原状,赔偿土地环境公益损失、恢复生态费用及鉴定和评估费用。
上述两案已由凌海市人民法院受理,将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式择期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