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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迹——我们的2019(4)有效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作用 护航民营企业行稳致远

时间:2020-01-10  作者:  新闻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为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辽宁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全面落实高检院、省院工作部署,立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职能,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新举措,以“涉非公经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检察活动”开展为重点,对没有羁押必要性的在押民营企业家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全年共审查涉非公经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657件,55名民营企业家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其中企业法人代表23人,企业主要控股人6人,企业主要负责人26人,使数十家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01摸底数,对在押民营企业家逐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高检院第五检察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提示》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立即将此项工作作为全年重点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市(分)院对本地区看守所内在押民营企业家全面进行摸底排查,逐人登记备案,同时对摸底调查活动结束后的新增民营企业家按月汇总上报。随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根据高检院工作要求,在全省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要求各级院将摸底阶段排查出的案件线索,必须逐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目前全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已对在看守所羁押657名民营企业家,全部进行了初审。

▲办案人员深入调查认真办案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建立了《服务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台账》,将工作中遇到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和涉及民营企业的在押人员及时进行登记,并重点关注,逐人谈话并释法说理,对没有羁押必要性的民营企业家,积极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成功办理了陈某、潘某、施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三人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两家民营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

02提质量,最大限度促成民营企业家变更强制措施

为保证办案质量,确保对民营企业家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及时被办案单位采纳,全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把握重点线索,在案件初审时,将犯罪行为中具有过失、自首、偶犯、初犯、未成年、老年、可能判处轻刑等情形的案件及对民营经济有突出贡献的涉民营企业家案件确定为重点案件线索,并逐人谈话,确定其认罪悔罪表现。

二是深入调查取证,全面查阅卷宗,了解被害人谅解及在押民营企业家的企业经营和家庭等情况,及时固定证据,保证提出建议的准确性。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多听取办案人员意见,多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全面了解案情,精准把握案件走向,客观向办案人介绍在押民营企业家的羁押及企业受损情况,审慎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提高案件成功办理的概率,使民营企业家尽早回归企业,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当地营商环境。

03重效果,案件办理中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以来,辽宁省检察机关不断尝试,所办案件由易到难、由简到繁,逐步在办理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扩大了这类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更体现了执检部门在办理案件中的人文关怀和法律温情。

案例一
锦州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龙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中(点击查看原文),龙某拒不支付拖欠21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261900元,在义县检察机关的协调下,215名农民工工资得到清偿,检察机关据此提出对变更强制措施建议,龙某被取保候审。

案例二
抚顺新抚区检察院办理的贾某等8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点击查看原文),2名民营企业家因检察机关建议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其中一名民营企业家在变更强制措施后,与大连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成功签订了价值40余万元的《污水处理协议》,使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犯罪嫌疑人贾某专门派人冒雨从大连赶到抚顺新抚区检察院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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