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抚顺市新抚区检察院就民营企业家刘某某高利转贷罪一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银行负责人、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应邀参加会议。
经查,2013年至2015年期间,刘某某以装修门市房为由,通过抵押房产多次向银行申请贷款,后转贷他人,获得高额利息。刘某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构成高利转贷罪。
办案中,检察官了解到刘某某是多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案发后又有经营项目正在进行。通过多次实地走访、调查刘某某经营企业的规模、纳税金额、雇佣人员数量,并向其耐心讲解金融犯罪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危害,刘某某最终认罪、悔罪并全额退缴赃款。
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刘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赃款,检察官拟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听证会上,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详细介绍,全面阐述了案件性质和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听证员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开展案件评议并发表意见,一致同意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新抚区检察院检委会在充分考虑全案事实证据及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新抚区检察院坚持保护民营企业和“少捕慎诉”的理念,没有简单机械地处理案件,而是挖掘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内涵,杜绝“案子办了,企业垮了”。